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五十一)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2:28:25
港口交貨,也可以理解為在紐約城里的運輸工具上交貨,所以如果是紐約港口交貨,要用FOB Vessel New York表示為好。另外,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與《2000年通則》中的FOB術語雖然相近,但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規定,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不在船舷,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許可證,支付出口關稅和費用的是買方,而不是賣方。因此,在與美國以及其他北美洲商人進行交易磋商時,尤其是在采用FOB術語進口成交時要千萬注意,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買賣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以免日后糾紛。
二、CIF術語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和運費(……指定目的港)。使用這一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支付運費,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這里面的成本C(Cost)是指FOB,所以CIF的基本含義就是FOB加運費和保險費。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CIP術語。
按照《200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責任與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的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2、買方的主要責任與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3、采用CIF術語需要注意的事項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
根據《2000年通則》,CIF術語的交貨點和風險點與FOB術語完全相同。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任務。因此和FOB一樣,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裝運合同。雖然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紐約),我國也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但是CIF和與FOB一樣,賣方在裝運港完成交貨的義務方面,其性質是相同的,采用CIF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屬于裝運合同性質,賣方按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越過船舷”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在此有必要指出,如果在采用CIF術語訂立合同時,賣方被要求保證貨物的到達或以何時到貨作為收取價款的條件的話,則該合同將成為一份有名無實的CIF合同。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CIF合同的賣方為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裝運出口,必須負責自費辦理租船或訂艙。如果賣方不能及時租船或訂艙,就不能按合同規定裝船交貨,即構成違約,從而需承擔被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根據《2000年通則》,賣方只負責按照通常條件租船或訂艙,使用適合的裝運有關貨物的通常類型的輪船,經習慣行駛航線裝運貨物,因此買方一般無權提出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以及指定裝載某輪船公司或某班輪公司船只的要求。但在出口業務中,如國外進口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夠辦到又不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我方也可靈活掌握,考慮接受。
(3). 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辦理貨運保險的,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抵御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需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要得到更大責任保險險別的保障,及或要求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等,須與賣方明示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安排額外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并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出口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我國進出口實務中既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中國保險條款[PICC(CIC)],也使用倫敦保險業協會的貨物險條款(ICC),兩者均列有保險責任、保險險別和起訖期限等。
(4). 卸貨費用的負擔
如在FOB術語中已述及的,班輪運費包括裝運港的裝貨費用和在目的卸貨費用,因此如出口貨物采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IF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
使用租船運輸大宗貨物時,賣方承擔運費。但船到目的港后,卸貨費用由誰負擔,由于各國習慣做法不同,付費人也不同。為了防止貿易糾紛,CIF也有幾種變形。例如: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賣方只將貨物運送到碼頭,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要由買方負擔;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Lighterage and wharfage charge)。
在上文闡述FOB術語變形時,對貿易術語變形的解釋及其在實際業務應用中需注意的問題所作的說明,也適用于CIF術語變形。
4、單據買賣
交貨形式有兩種,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和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實際交貨就是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交到客戶手中,也叫實物交接。象征性交貨則是賣方按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后,向買方提交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提單在貨物到達并全部交給買方之前始終起著象征貨物的作用,只要賣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付款。反之,如果賣方提供的單證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到達目的港,買方也有權拒絕付款,拒領貨物。
由此可見,CIF術語是典型的單據買賣: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所以有人說,“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貨物本身的買賣,而是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的買賣(A sale of the documents)”。
三、CFR術語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或稱運費在內價。這里面的成本C(Cost)是指FOB,所以CFR的基本含義就是FOB加運費。使用這一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支付運費。
CFR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也就是水上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CPT術語。
CFR與CIF的不同之處在于,CFR的買方處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而CIF的賣方處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所以CFR的賣方在裝船后應立刻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購買貨物運輸保險。除此之外,兩者關于買賣雙方責任與義務的劃分相同,關于CIF術語為解決卸貨費而產生的變形,也完全適用于CFR術語。
國際商會在《2000年通則》中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按規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 (Sufficient notice)。所謂“充分的通知”,意指裝船通知在時間上是“毫不延遲”的,在內容上是“詳盡”的,可滿足買方在目的港收取貨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辦理保險)的需要。
雖然《2000年通則》沒有對賣方未能給予買方該項充分的通知的后果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可以因遺漏或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例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買方因此未辦理貨物保險,那么貨物在海(河)運途中的風險應視為由賣方負擔。
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送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此做法也適用于我方出口的FOB合同和CIF合同。
另外在CIF術語一節中述及的關于租船或訂艙的責任和在目的港卸貨費用負擔的問題,同樣也適用于CFR術語。例如: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CFR艙底交貨(CFR Ex-ship’s hold)、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
需要說明的是,FOB、CFR、CIF貿易術語的變形,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其作用通常僅限于明確或改變買賣雙方在費用負擔上的劃分,而不涉及或改變風險劃分的界限。此外還須強調,只有在買賣雙方對所使用的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這些術語變形。
CFR在《1980年通則》及先前的版本中為C&F,在實際業務之中,我們應規范使用這一術語的標準縮寫:CFR。
第三節 新三種貿易術語
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展,包括貨物集合化,集裝箱運輸、多式運輸和滾裝運輸的日益擴大使用,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作為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FOB、CFR和CIF術語已不能適應新的運輸環境的需要。同時運輸技術的變化,也帶來了運輸單據的革新,如多式運輸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有鑒于此,在國際商會的《1990年通則》中出現了FCA、CPT和CIP三種術語,它們不僅適用于鐵路、公路、海洋、內河、航空等單一方式的運輸,也適用于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
以下分別介紹這三種術語。
一、FCA術語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采用這一交貨條件,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從指定地或地點裝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并及時通知賣方有關承運人的名稱及向其交貨的時間。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在指定地或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及時通知買方。同時,還須承擔交貨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如負責領取“出口許可證”和支付出口稅捐費用和風險。
買方承擔賣方交貨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果為了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需要利用后續承運人,風險也自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圖1-1-1)
代碼 | 交貨地點 | 風險轉移界限 | 出口報關 責任/費用 | 進口報關 責任/費用 | 適用的 運輸方式 |
FCA | 出口國內地、港口 | 貨交承運人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FOB | 裝運港港口 | 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 |
圖1-1-1
二、CPT術語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按此術語,賣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合同,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 并用電傳、傳真等快速通信方法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交由第一承運人保管的充分通知。同時還須承擔貨物風險直至按合同規定時間將貨物交由第一承運人保管時為止,并自費領取出口許可證以及支付出口稅捐費用。
買方在上述指定地向承運人收取貨物,除支付貨款外并需支付除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和卸貨費用以及進口稅捐,還須承擔貨物已交由第一承運人保管后的一切風險。
(圖1-1-2)
代碼 | 交貨地點 | 風險轉移界限 | 出口報關 責任/費用 | 進口報關 責任/費用 | 適用的 運輸方式 |
CPT | 出口國內地、港口 | 貨交承運人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CFR | 裝運港港口 | 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 |
圖1-1-2
在CPT合同中,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負責貨物運輸保險。為了避免兩者脫節,造成貨交承運人接受監管后,失卻對貨物必要的保險保障,賣方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與CFR一樣,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買方因此未辦理貨物保險,那么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應視為由賣方負擔。
三、CIP術語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該價格術語與CPT術語的主要區別是:賣方除承擔“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下的風險和費用外,還應自費投保貨物運輸險。
這里應注意的是,在CIF術語中,保險險別是海洋貨物運輸險,而CIP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故承保險別的內容需由買、賣雙方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圖1-1-3)
代碼 | 交貨地點 | 風險轉移界限 | 出口報關 責任/費用 | 進口報關 責任/費用 | 適用的 運輸方式 |
CIP | 出口國內地、港口 | 貨交承運人處置時起 | 賣方 | 買方 | 任何運輸方式 |
CIF | 裝運港港口 | 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 | 賣方 | 買方 | 水上運輸 |
圖1-1-3
四、采用FCA、CPT和CIP術語應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