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如何進行事故處理? 1.施工單位的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處理 事故處理是落實“四不放過”原則的核心環節。當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做好標識,排除險情,采取有效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事故現場是追溯判斷發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人責任的客觀物質基礎。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像。 (2)事故登記 施工現場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記表,作為安全事故檔案,對發生事故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等級,負傷時間、傷害程度、負傷部位及情況、簡要經過及原因記錄歸檔。 (3)事故分析記錄 施工現場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記錄,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重大設備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應吸取的教訓要記錄清楚。 (4)要堅持安全事故月報制度,若當月無事故也要報空表。 2. 建設主管部門的事故處理 (1)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的批復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相關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權限不屬本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結案批復、本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轉送有權限的建設主管部門。 (2)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導致事故發生的施工單位給予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3)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給予罰款、停止執業或吊銷其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 十一、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相關法律責任如何規定? 1.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違法行為 根據《條例》規定,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還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 (2)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3)遲報或者漏報事故; (4)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5)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6)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 (7)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8)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9)事故發生后逃匿; (10)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 (1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2.法律責任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上述(1)~(3)條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上述(4)~(9)條違法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上述(1)、(3)、(4)、(8)、(10)條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上述(11)、(12)條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二、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管理的內涵是什么? 1. 信息指的是用口頭的方式、書面的方式或電子的方式傳輸(傳達、傳遞)的知識、新聞,或可靠的或不可靠的情報。聲音、文字、數字和圖像等都是信息表達的形式。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需要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應認識到信息也是項目實施的重要資源之一。 2. 信息管理指的是信息傳輸的合理的組織和控制。施工方在投標過程中、承包合同洽談過程中、施工準備工作中、施工過程中、驗收過程中,以及在保修期工作中形成大量的各種信息。這些信息不但在施工方內部各部門間流轉,其中許多信息還必須提供給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業主方、設計方、相關的施工合作方和供貨方等,還有許多有價值的信息應有序地保存,可供其他項目施工借鑒。上述過程包含了信息傳輸的過程,由誰(哪個工作崗位或工作部門等)、在何時、向誰(哪個項目主管和參與單位的工作崗位或工作部門等)、以什么方式、提供什么信息等屬于信息傳輸的組織和控制,這就是信息管理的內涵。信息管理不能簡單理解為僅對產生的信息進行歸檔和一般的信息領域的行政事務管理。為充分發揮信息資源的作用和提高信息管理的水平,施工單位和其項目管理部門都應設置專門的工作部門(或專門的人員)負責信息管理。 3. 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管理是通過對各個系統、各項工作和各種數據的管理,使項目的信息能方便和有效地獲取、存儲(存檔是存儲的一項工作)、處理和交流。 上述“各個系統”可視為與項目的決策、實施和運行有關的各系統,它可分為建設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管理子系統、實施階段管理子系統和運行階段管理子系統。其中實施階段管理子系統又可分為業主方管理子系統、設計方管理子系統、施工方管理子系統和供貨方管理子系統等。 上述“各項工作”可視為與項目的決策、實施和運行有關的各項工作,如施工方管理子系統中的工作,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管理、進度管理、質量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現場管理等。 上述“數據”并不僅指數字,在信息管理中,數據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它包括數字、文字、圖像和聲音。在施工方項目信息管理中,各種報表、成本分析的有關數字、進度分析的有關數字、質量分析的有關數字、各種來往的文件、設計圖紙、施工攝影和攝像資料和錄音資料等都屬于信息管理中的數據的范疇。 4. 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管理的目的旨在通過有效的項目信息傳輸的組織和控制為項目建設的增值服務 5. 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包括在項目決策過程、實施過程(設計準備、設計、施工和物資采購過程等)和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信息,它有多種分類方法。 6. 據有關國際文獻的資料統計: (1)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其中三分之二與信息交流(信息溝通)的問題有關; (2) 建設工程項目10%~33%的費用增加與信息交流存在的問題有關; (3) 在大型建設工程項目中,信息交流的問題導致工程變更和工程實施的錯誤約占工程總成本的3%~5%. 由此可見信息交流對項目實施影響之大。 以上“信息交流(信息溝通)”的問題指的是一方沒有及時, 或沒有將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如所需的信息的內容、針對性的信息和完整的信息),或沒有將正確的信息傳遞給另一方。如設計變更沒有及時通知施工方,而導致返工;如業主方沒有將施工進度嚴重拖延的信息及時告知大型設備供貨方,而設備供貨方仍按原計劃將設備運到施工現場,致使大型設備在現場無法存放和妥善保管;如施工已產生了重大質量問題的隱患,而沒有及時向有關技術負責人及時匯報等。以上列舉的問題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項目目標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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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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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筑工程)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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