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重點解析: 此處注意掌握兩個點: (1)“大中型” 也就是說,對于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并沒有這樣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注冊建造師。 (2)“施工單位” 對于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的負責人不要求必須是建造師。盡管建造師也可以在這些單位執業。 2Z201012掌握執業管理 一、執業范圍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Constructor)和二級建造師(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一級 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 施工的項目經理。 重點解析: 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項目經理的項目范圍需要引起重視。不僅由于這是作為建造師執業的紅線,這兩個范圍也很適合出題。在這里,對于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含義要有正確的理解,此“二級及以下”強調的并不是企業資質,而是項目的規模。也就是說,二級建造師也可以在一級建筑企業執業,但是,可供執業的項目卻要在二級企業的資質范圍之內。 2Z201013 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2Z201014掌握監督管理 2Z2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掌握法律體系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及有關規定,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 五、行政規章 重點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對效力。 2Z201030民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一種,能否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取決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重點解析: 1.這里出現的數據是必須掌握的。 2.對于后一種情形,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更為重視一些。這不僅是由于這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特殊情形,易于命題,而且還在于這個知識點與后面的《勞動法》中的內容有關聯。 《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指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單位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勞動法律關系。 同時,《勞動法》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這種“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2款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點解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這個知識點歷次考試都有所涉及,是必須要掌握的知識點。 1.這里出現的數據需要掌握。這里的“10周歲以上”的含義應該是包括“10周歲”的。因為,下文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定為“不滿10周歲”。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知識點與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緊密相連,因而更適于出題。學習此部分內容應該結合《合同法》中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來學習。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重點解析: 相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知識點較少出現在試題中。因為,很明顯,這類人與工程建設并不密切相關。但是,從民法的角度看,這部分內容依然是基礎的知識,我們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一)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二)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條款規定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于不要式法律行為,有沒有書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則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重點解析: 區分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是需要掌握的。這兩種行為的區別就在于法律是否對該行為的形式有規定,有規定的就是要式行為,沒有規定的就是不要式行為。區分的意義在于,對于要式行為,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去做,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效的行為。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不認定為有效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就認定是無效的行為。 例如,《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屬于要式行為。但是,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沒有采用書面的形式,也不能認為就當然無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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