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清潔生產問答(六)
來源:發布時間:2009-03-04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中的職責是什么?
《清潔生產促進法》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特別是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中的職責進行了詳細的規范,有關的規定體現在該法的第四、五、七至十一、十四至十七、二十七至二十九、三十二至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九至四十一條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清潔生產的推行規劃。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