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路網溫馨提示您:育路編輯特意為你整理了《民事訴訟法》里面的合議制度,希望考生認真去學習,祝你考試成功。 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實行集體審理評議的制度。 合議制度特點: A廣泛的適用性 B較強的適應性一審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原則上是合議制二審和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一律實行合議制。 合議制度的內容: A合議庭的構成 B合議庭的權限 回避制度的概念: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 法定回避情形: 1. 審判人員對案件行使審判權的人員,在執(zhí)行其職務時只能是一種身份,如果同時又是案件當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訴權,而不能以審判人民的資格行使審判權。 2. 民事關系錯從復雜。 3. 審判人員生活在一定社會環(huán)境之中,與一定社會成員存在某種特殊的關系。 回避的范圍: 記錄工作,翻譯工作,鑒定人,勘驗人為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材料。 回避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由審判長決定。獨任制,由審判員決定。 兩審終審制度: 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法院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制度。 兩審終審的內容: 1. 兩個審級不同的程序。 2. 兩個審級不同的裁判。 3. 兩個審級之間的銜接。 第七章 民事訴訟中的主管: 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理一定范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亦即確定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 管轄; 確定同級人民法院或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的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管轄與主管的關系: 區(qū)別:主管解決的是法院同有關機關之間處理民事糾紛或者其他糾紛的分工和權限的問題管轄解決的是法院系統(tǒng)內部處理等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問題。 聯(lián)系: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 管轄是主管的體現(xiàn)和落實。 管轄權與審判權: 審判權: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權力。 管轄權:法院系統(tǒng)內某一級人民法院或某一個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審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權限。 確定管轄原則: 1.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訴訟。 2.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3. 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執(zhí)行。 4. 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案件審判,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利。 5.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管轄按不同標準分類; 1. 法院管轄和裁判管轄。 2. 專屬管轄和協(xié)議管轄。 3. 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 級別管轄: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 重大的涉外案件。 2. 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轉 地域管轄: 土地管轄或區(qū)域管轄,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轄區(qū)和案件的隸屬管轄確定訴訟管轄的,亦即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qū)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地域管轄的種類: 1. 一般地域管轄: 以被告住所地標準確定受訴法院。 不就被告的原因: A.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B. 對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C. 對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訴訟。 D. 對正在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 E. 追索贍養(yǎng)費案件的幾個人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的不同轄區(qū)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特殊地域管轄: 根據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A.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B. 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實施侵權行為連續(xù)進行地 3. 專屬管轄: 某類民事案件,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一定地區(qū)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的。 A.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 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C.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同一訴訟,依照法律規(guī)定兩個人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 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協(xié)議管轄: 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fā)生之前或者發(fā)生之后,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裁定管轄: 1. 移送管轄: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fā)現(xiàn)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十六條 2. 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將一案件交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七條 管轄權的移轉: 由上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或下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經上級人民法院的同意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權的異議: 當事人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第三十八條 管轄恒定原則: 不以產級和行政規(guī)劃而改變。 第八章審判組織: 代表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組織形式。 審判組織的形式: 1.獨任制: 由審判員一人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議制: 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集體或者審判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3. 重審或者再審: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論據不足,或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案件。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因而其合議庭組成與第一審合議庭組成形式上一樣,發(fā)回重審的合議庭應另行組成。 第四十一條 合議庭的內外關系: 外:合議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fā)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內:合議庭本身組成人員之間的關系。 審判組織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 業(yè)務上的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審判組織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fā)現(xiàn)卻有錯誤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對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意見審判組織應當參考。但合議庭對審判組織有不同意可以申請審判委員會復議一次。 第九章民事訴訟當事人; 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爭執(zhí)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調解書約束的人。 原告: 導致訴訟程序開始的人。 被告: 傳喚應訴的人。 訴訟權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訴訟活動中,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訴訟行為能力: 也稱訴訟能力,就是能夠親自從事民事訴訟活動,具有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 當事人的更換: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 訴訟權利承擔: 在訴訟進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來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轉讓給新的當事人,新的當事人享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其訴訟義務。第十章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種類的,在辦案過程中合并審理的訴訟。 共同訴訟的特點: 1. 一方為兩人以上。 2. 共同訴訟人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 3. 共同訴訟人不同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訴訟: 多數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厲害關系。 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訴訟標的屬于同一法律原因而產生的。 特點: 1、共同訴訟5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 2、共同訴訟行為的一致性。 3、訴訟中止的共同性。 一人的訴訟行為必須全體同意,一般應以明確表態(tài)也有默示,要看是否有利共同訴訟人。 普通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宜于合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 必要與普通訴訟差異: 1. 訴訟標的的共同性與同類性。 2. 相關性與獨立性。 3. 審判方式與審判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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