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進度、計量、合同管理監理內容(二)
來源:發布時間:2008-11-17 15:15:35
三、進度計劃的審批:
1、進度計劃審批程序。
(1)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遞交的總體工程進度計劃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合同規定或14天內審查完畢,報業主核查和批復。
(2)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遞交的年度工程進度計劃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14天內批復,并報業主備案。
(3)關鍵工程進度計劃審批程序與年度計劃審批程序相同。
(4)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遞交的月、旬工程進度計劃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批,本月、旬最后一天批復下個月、旬進度計劃并報業主備案。
2、審批程序根據合同總工期及業主對年度、月計劃的要求,按下列程序審批:
(1)閱讀文件,列出問題,進行調查了解。
(2)提出問題與承包人進行討論或澄清。
(3)對有問題的部分進行分析,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見,并要求承包人反饋。
(4)審查批準承包人的進度計劃,并下達執行,同時報業主備查。
(5)審批程序:監理工程師應在合理時間內按下列程序審批:審核或審批內容是,總工期必須滿足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投標書中的有關承諾,工程進度要有科學性、均衡性,各種施工間隙應考慮雨季施工。
3、進度計劃審查內容
(1)總體進度計劃應在簽訂合同協議書向28天內提交。總體進度計劃報總監辦審查,業主審批。
(2)各階段性進度計劃應在該階段開始前提交,年度進度計劃由總監辦審批,報業主備案,月(季)度進度計劃由駐地辦審批,報總監辦審批,報業主備案。
(3)關鍵工程進度計劃應在開工前14天提交,由總監辦審批報業主備案。如果不具備開工條件,應向業主報告,業主針對問題責令有關部門努力解決。
(4)在不影響整體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總監辦可通知承包人調整分項工程開工順序并按上述規定報批。
(5)進度計劃的審查內容。
①工期和時間安排的合理性;
②施工準備的可靠性;
③計劃目標與施工能力的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