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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的風險管理能力,根據有關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和銀行審慎監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產或地產的開發、經營、消費活動有關的貸款。主要包括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 本指引所稱土地儲備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土地收購及土地前期開發、整理的貸款。土地儲備貸款的借款人僅限于負責土地一級開發的機構。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項目的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和大修理各類型住房的貸款。 商業用房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業為用途的各類型房產的貸款。 第二章 風 險 控 制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產貸款的風險政策及其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準,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審批標準、操作程序、風險控制、貸后管理以及中介機構的選擇等內容。 商業銀行辦理房地產業務,要對房地產貸款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等予以關注,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監控流程,確保工作人員遵守上述風險政策及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準。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房地產貸款的專業化分工,按照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貸后管理等環節分別制定各自的職業道德標準和行為規范,明確相應的權責和考核標準。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對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房地產貸款進行年度專項稽核,并形成稽核報告。稽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上年度發放貸款的整體情況; (二)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三)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上次稽核報告中所提建議的整改情況。 第七條 商業銀行對于介入房地產貸款的中介機構的選擇,應著重于其企業資質、業內聲譽和業務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擇優選用,并簽訂責任條款,對于因中介機構的原因造成的銀行業務損失應有明確的賠償措施。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產行業風險預警和評估體系,對房地產行業市場風險予以關注。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房地產貸款統計分析平臺,對所發放貸款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整理分析,保證貸款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以有效監控整體貸款狀況。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逐筆登記房地產貸款詳細情況,以確保該信息可以準確錄入銀行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統計或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以利于各商業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社會征信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體情況。 轉貼于:房地產估價師考試_考試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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