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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機構能否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爭議由來已久,眾說紛紜。廣受社會關注的湖北京山評估訴訟案給出了最終結論:無房地產估價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房地產的“資產評估報告”無效。 2004年12月和2005年5月,湖北省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京山騰達資產評估事務所無房地產估價資質為由,對該評估事務所為京山嘉美購物廣場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為京山縣新市鎮城中路124號公民張某出具的房屋資產評估報告拒絕確認有效。為此,京山騰達資產評估事務所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對該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拒絕確認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對原告京山騰達資產評估事務所為京山嘉美購物廣場和張某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拒絕確認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100元,其他訴訟費1000元,均由被告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擔。 該案宣判后,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駁回京山騰達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是針對從事國有資產評估作出的具體規定,該《辦法》已明確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上述爭議的事項不屬于該《辦法》所調整的范圍。被上訴人京山騰達資產評估事務所認為上訴人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對其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拒絕確認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1、撤銷京山縣人民法院(2005)京行初字10號行政判決;2、駁回被上訴人京山騰達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其他訴訟費各1000元,由被上訴人京山騰達資產評估事務所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轉貼于:房地產估價師考試_考試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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