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的重要技術保證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06
工程質量檢測發展的幾個特點
1.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健全和完善
近20年來,隨著全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和網絡已相應健全和完善。各對外檢測機構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認可和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的計量認證。部分權威和骨干檢測(校準)機構還通過了國家認可委的國家實驗室認可或檢查機構認可。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嚴格管理,以資質認可、計量認證、日常動態管理以及年終考核評優等工作方式,不斷提升檢測機構的綜合技術力量和社會誠信度。
2.檢測領域向綜合型多元化發展
工程質量檢測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在原施工企業內部質量控制的試驗室基礎上,經質量監督部門不斷努力,逐步發展成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領域由單一的工程材料檢測,不斷拓展為工程材料見證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砼結構及鋼結構檢測、建筑工程沉降檢測、建筑幕墻門窗檢測、室內環境檢測、建筑智能檢測、建筑節能檢測等諸多領域,實現了對施工全過程質量監督的檢測控制。
3.檢測成為質量監督的技術支撐
隨著建筑技術的發展,建筑工程的規模、復雜程度的提高,需要運用現代化的檢測技術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準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質量監督也由原先較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頭”,發展成通過先進的設備和儀器進行多視角、多領域的質量檢測。在工程實體監督、住宅施工質量抽檢和優質工程評選中,通過現場檢測手段,以實測數據為依據,準確地評判工程質量的真實水平。質量監督的手段更為靈活化、科學化、全面化。
4.檢測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聯手、聯網,強化了工程質量監督力度。通過質量檢測不合格信息統計和速報制度,一旦發現影響結構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試塊、鋼筋、焊接件等,通過計算機網絡迅速傳遞到質監站及時處理,杜絕不合格材料進入工地現場。不少地區還推行檢測數據自動登錄,建立和完善計算機局域網管理,個別地區還實現了行業城域網管理。檢測已成為工程質量監督的“忠誠衛士”。
5.質量檢測正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檢測工作的本質和其服務的特性,決定了檢測機構必須以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業務之源。建立質量檢測的誠信機制一直是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重點工作。不少地區質監部門通過建立檢測行業信用檔案制度,制定行業誠信公約,開展行業評優, 實現行規、 道德和價值取向的互動,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制約;處處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當前檢測市場存在的幾個問題
1.法律法規不全和監管依據不足
眾所周知,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法律支撐聊勝于無。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上,除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外,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及行政法規涉及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更談不上對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資質(資格)和行為進行具體的規范和約束。
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層面上,許多地區雖然對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還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但這些規則尚未函蓋檢測質量全部責任方,其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后果設定也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且處罰威懾力不強,造成失信成本過低。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繼取消,使得檢測市場監管出現了法律“真空”,管理活動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檢測市場無序和檢測誠信缺失
目前,不少地區檢測市場處于供大于求,混亂無序的狀態。競相壓價、惡性競爭司空見慣;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時有耳聞;出賣資質、私人掛靠無所顧忌。
有些檢測人員缺乏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良心,為了經濟和其他利益屈從于顧客的不正當要求,大肆編造數據,出具虛假報告,檢測機構成為“造假機構”。還有相當一部分檢測機構讓利舍本,甚至采取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了檢測市場的秩序,嚴重損害了行業的整體利益。
3.檢測體制不適應和管理體系不適時
我國建設工程檢測機構(或者其母體)基本上都是法人單位。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和有關法理,法人的對外財產責任只以其自有的全部資產為限,即只承擔有限責任。這與檢測機構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是不相稱的。檢測機構如果不能向社會承擔無限責任,對它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機制約束和保障。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市場經濟新形勢下,研究國外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管理模式,改革我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推進我國檢測機構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已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
1.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健全和完善
近20年來,隨著全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和網絡已相應健全和完善。各對外檢測機構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認可和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的計量認證。部分權威和骨干檢測(校準)機構還通過了國家認可委的國家實驗室認可或檢查機構認可。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嚴格管理,以資質認可、計量認證、日常動態管理以及年終考核評優等工作方式,不斷提升檢測機構的綜合技術力量和社會誠信度。
2.檢測領域向綜合型多元化發展
工程質量檢測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在原施工企業內部質量控制的試驗室基礎上,經質量監督部門不斷努力,逐步發展成為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領域由單一的工程材料檢測,不斷拓展為工程材料見證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砼結構及鋼結構檢測、建筑工程沉降檢測、建筑幕墻門窗檢測、室內環境檢測、建筑智能檢測、建筑節能檢測等諸多領域,實現了對施工全過程質量監督的檢測控制。
3.檢測成為質量監督的技術支撐
隨著建筑技術的發展,建筑工程的規模、復雜程度的提高,需要運用現代化的檢測技術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準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質量監督也由原先較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頭”,發展成通過先進的設備和儀器進行多視角、多領域的質量檢測。在工程實體監督、住宅施工質量抽檢和優質工程評選中,通過現場檢測手段,以實測數據為依據,準確地評判工程質量的真實水平。質量監督的手段更為靈活化、科學化、全面化。
4.檢測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聯手、聯網,強化了工程質量監督力度。通過質量檢測不合格信息統計和速報制度,一旦發現影響結構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試塊、鋼筋、焊接件等,通過計算機網絡迅速傳遞到質監站及時處理,杜絕不合格材料進入工地現場。不少地區還推行檢測數據自動登錄,建立和完善計算機局域網管理,個別地區還實現了行業城域網管理。檢測已成為工程質量監督的“忠誠衛士”。
5.質量檢測正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檢測工作的本質和其服務的特性,決定了檢測機構必須以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業務之源。建立質量檢測的誠信機制一直是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重點工作。不少地區質監部門通過建立檢測行業信用檔案制度,制定行業誠信公約,開展行業評優, 實現行規、 道德和價值取向的互動,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制約;處處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當前檢測市場存在的幾個問題
1.法律法規不全和監管依據不足
眾所周知,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法律支撐聊勝于無。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上,除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外,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及行政法規涉及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更談不上對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資質(資格)和行為進行具體的規范和約束。
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層面上,許多地區雖然對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還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但這些規則尚未函蓋檢測質量全部責任方,其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后果設定也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且處罰威懾力不強,造成失信成本過低。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繼取消,使得檢測市場監管出現了法律“真空”,管理活動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檢測市場無序和檢測誠信缺失
目前,不少地區檢測市場處于供大于求,混亂無序的狀態。競相壓價、惡性競爭司空見慣;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時有耳聞;出賣資質、私人掛靠無所顧忌。
有些檢測人員缺乏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良心,為了經濟和其他利益屈從于顧客的不正當要求,大肆編造數據,出具虛假報告,檢測機構成為“造假機構”。還有相當一部分檢測機構讓利舍本,甚至采取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了檢測市場的秩序,嚴重損害了行業的整體利益。
3.檢測體制不適應和管理體系不適時
我國建設工程檢測機構(或者其母體)基本上都是法人單位。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和有關法理,法人的對外財產責任只以其自有的全部資產為限,即只承擔有限責任。這與檢測機構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是不相稱的。檢測機構如果不能向社會承擔無限責任,對它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機制約束和保障。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市場經濟新形勢下,研究國外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管理模式,改革我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推進我國檢測機構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已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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