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新舉措合法性上未有瑕疵,考諸法律,該措施沒有違反任何的強制性法律規范。對于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應為一種行政處罰,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相對人,主體是有權機關,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該措施的創新之處在于證據的收集,大膽采用公民個人固定的證據。在確認錄像這一視聽資料的真實性后,作為處罰的依據。但是處罰權從未讓渡給個人,仍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符合行政處罰的各項要件。 該措施存在有其合理之處。辦法的出臺是針對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表明在違法行為增多情況下,執法力量不足以成瓶頸,許多違法行為得不到相應約束。警力不足既為現狀,事必躬親則無可能,而警察隊伍又不能如高校般搞大躍進式的擴招。那么求諸民間力量,發動“人民戰爭”不失為良策。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用利益驅動個人協助執法也無可厚非,比起單靠個人覺悟來更加有效。用個不太恰當的類比,日前某殺人兇手不正是在強勢通緝下因公民舉報而迅速落入法網嗎,20萬元的懸賞金不是也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嗎?二者雖然違反的法律規范不同,違法性質有輕有重,但可說是具體而微。當然,一項制度的誕生難免伴隨一些副作用,但如果我們總期望一項制度完善無缺再去實施,那么我們不會擁有任何制度。 該項措施無涉公權與私權的沖突。考察那些引發爭議的事情,表面給人一種公權力過分干預私權的假象,仔細分析并不盡然。廣義的權利即為自由,只涉及個人的行為,一個人的獨立性不受限制,但個人的權利、自由無疑都有邊界。孟德斯鳩曾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博登海默說:“任何自由都容易為肆無忌憚的個人和群體所濫用,因此為了社會福利,自由就必須受到某些限制。”自由與權利絕不等同于為所欲為,從來沒有絕對的權利。個人行為違法或是侵犯公共利益或是侵犯他人權利,就應受法律規制。盲目稱私權受了限制,置疑該項措施明顯為托詞。 該措施引發的種種問題看似紛紛擾擾,具體分析其論點均難立足。違章駕車去不愿被別人知道的地方,當然公權、私力均不應干涉,但同時闖了不該闖的紅燈,停在不讓停的地方,就必須接受政府部門的管理,否則相關部門豈非不作為?乘車人認為名譽權受到侵害更無依據,乘車人不是受罰主體,社會評價無從降低,談何受損。違章錄像中出現乘車人形象,是新聞報道的合理使用。如果新聞上出現的每個人均主張肖像權,肖像權則漫無邊際。違章司機被單位開除可說是咎由自取,與交管部門行為根本無因果關系。搶拍者被違章者故意撞傷,向交管部門索賠更是分不清侵權的主體。可見以上主張所謂的利益受損理由都頗牽強,經不起以法律為準繩的推敲。當一位普通路人規規矩矩行走在大街上,他期待平平安安,不希望還要時刻提防違章車輛闖出來威脅到自身健康,這是更值得關注的權利。而這需要良好的交通秩序來保障,因此又何必在乎那些牽強的理由呢? 某市治理交通的舉措是在堅持合法性大前提下的創舉,取得了切實的效果。雖然也招來一些反對聲音,但用法眼撥開迷霧,我們發現那并不是可令改革的步伐止住的紅燈。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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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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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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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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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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