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治社會一個最基本的命題,就是公共權力的行使應當是有序、正當和合理的,亦即政府行政行為的法治化和規范化。行政處罰直接地干預著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而是影響社會最為強烈的一項行政權力,應當依法慎重行使。 目前,有一種比較普遍性的現象,即一些地方的政府執法部門,為追求“執法效果”,熱衷于搞些“新花樣”,用所謂“執法創新”去代替法律、法規已確定的東西。這種所謂的“創新”,除了制造“新聞轟動效應”從而為少數人的“政績”抹金之外,對于建立法治社會的理想是極其有害的,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警惕。 新聞媒體報道了某市交通管理部門在整治交通秩序過程中“很見效”的一項“創舉”:向全體市民發出公告,凡自行錄攝下機動車違章行駛、停放的圖像,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在電視臺播放后,拍攝者即可得到交通管理部門獎勵的數百元獎金。據說,某市的這一“招”很靈,由于群眾積極“響應”,紛紛去拍去攝,該市交通秩序因此而大為好轉。我認為,某市的這一“招”恰恰暴露出了現在許多地方行政執法的大問題:亂。 一亂了行政執法主體特定的“規矩”。只有依法具有執法權及依法取得授權或依法被委托者,方能實施行政執法,且該權利同時也是義務,不得隨意放棄和轉移。這是現代行政的應有之義。行政機關為實現其目的,急功近利,將本應自己行使的權力,天女散花式地“公告”給全體不特定的市民,實際上等于讓每一個愿意的人均成為“便衣警察”。這種隨意“送權”的做法,必然讓行政執法本身喪失其權威性。 二亂了行政執法程序透明正當的“規矩”。執法者應該是陽光下的執法者,公開的才能是公平的,也才是公正的。某市的做法,相當于把執法活動納入了“地下”,把執法活動神秘化了,執法者不在現場,而又無所不在,就像“特務”,讓人覺得這種執法像在挖一個看不見的陷阱。這與現代行政理念是格格不入的。那種把老百姓始終當成小偷一樣防著的執法者,是恐怖的執法者。秦朝李斯的“告奸法”已被唾棄兩千多年了,為什么在追求現代法治社會的今天還有它的陰影? 三亂了行政執法應該追求的方向。行政執法的目的是求“治”,而不是“亂”。某市的做法,其實質是將執法活動市場化,試圖利用獎金的刺激,激發人們的“正義感”,以達到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在這里,作為執法核心的證據就像荒山上無主的“果實”,人人都可以去采摘,誰采摘到,都可以拿去賣給“收購者”。我們姑且不論這樣的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其可能引發的各種社會負面影響,就足以讓人擔憂的了。這些不是執法者的“執法者”良莠不齊,在“執法”過程中,完全有可能受到傷害,他們的行為也完全有可能害及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有的“執法者”為追求“高價錢”可能與違章者“私了”(這實際上已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了),有的可能為“收集證據”不惜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等等。誰對這些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后果負責?又有誰負得了如此巨大的社會責任!從表面上看,該市的“新舉措”確實起到了矯治違章行駛、規范交通秩序的效果,但其所付出的成本,特別是潛在的社會成本,可能會使行政執法走向其自身目的的反面。這難道是我們需要的“執法效果”嗎? 行政執法不能破了“規矩”,這個規矩就是法律、法規。只有真正杜絕隨意性,增強適法性,明確目的性,依法辦事,才能樹立起法治政府的形象,也才能促進整個社會法治價值觀的形成,使我們的社會真正走進現代法治文明的理想境界。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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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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