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應當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包括: (1)國務院所屬部門;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3)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4)委托某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 實際充當被告的行政機關只有兩種: 一種做出行政處罰和其他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另一種是經復議改變原處罰和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注意的是,被告是行政機關,是個組織,而不是行政機關中的哪個人。當然,任何一個處理決定都是由行政機關中的具體人做出的,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是以該機關名義進行的,因此,該機關對此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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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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