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
來源:發布時間:2008-11-03 10:43:33
一、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概念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交來貨物而簽發的收據。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記名收貨人是唯一的收貨人,承運人負責把貨物交給收貨人,不須收回該項單據。
它的基本作用是:1、承運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貨物收據。2、運輸合約的證明。3、解決經濟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礎。
二、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特點
1、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
2、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可以不需提示該單據即可提貨。
3、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條件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控制權。
4、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是近年來一種新興的海運單據,它尚未納入國際法范疇。
5、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持有人無論何時都不是運輸契約的關系人,它對承運人無權提出任何主張。
6、信用證沒有要求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時,銀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
三、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提貨程序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按下列條件和程序提貨:
1、簽發一份正本給托運人。
2、在船抵卸貨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單。
3、收貨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證明,并將已簽署的到貨通知單交給船公司的代理機構。
4、船公司代理據以簽發取貨單交給收貨人。
5、船方查明收貨人已將運費結清,辦妥海關的結關手續,就可放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