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銀行保函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31 14:35:10
一、保函的定義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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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銀行保證書,是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憑提交與承諾條件相符的書面索款通知和其它類似單據即行付款的保證文件。
(二)保函的性質
1、是獨立于委托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反擔保或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或投標條件之外的。
2、是依據其規定的條件生效的,由擔保人以保函中規定的任何單據為基礎做出決定的。
3、是不可撤銷的。
(三)保函的內容
1、委托人,受益人和擔保人的完整的名稱和地址。
2、需要開立保函的背景交易。
3、應付最高金額及幣種。
4、保函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
5、索賠條款。
6、保函金額遞減的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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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Principal),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2、擔保人(Guarantor),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
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二、保函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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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類保函
三、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比較
相同之處:
1、兩者都是備用性質的。
2、在要求提交的單據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償聲明。
不同之處:
1、保函與備用證受到不同的國際慣例的約束。
保函的國際慣例有《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國際商會458號出版物)。備用證的國際慣例如前所介紹是《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
2、《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國際商會458號出版物)規定保函項下受益人索賠的權利不可轉讓;而《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中訂有備用證受益人的提款權利轉讓辦法的有關條款,意味了備用證是允許轉讓的。
3、保函有反擔保作保證。備用證方式下無此項目。
4、保函有負第一性付款責任的,也有負第二性付款責任的,而備用信用證總是負第一性付款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