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講義:建筑物按建筑的耐火等級分類
來源:發布時間:2014-10-22
建筑物按建筑的耐火等級分類
(1)耐火等級取決于建筑物主要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它的單位為小時。
1)構件的耐火極限。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是指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 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 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具體判定條件如下: 失去支持能力一一非承重構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現為自身解體或垮塌;梁、板等受彎 承重構件,撓曲率發生突變,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況,當簡支鋼筋混凝土梁、樓板和預應 力鋼筋混凝土樓板跨度總撓度值分別達到試件計算長度的2%、3.5%和5%時,則表明試件失去支持能力。
完整性一一樓板、隔墻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構件,在試驗中,當出現穿透裂縫或穿火的孔隙時,表示試件的完整性被破壞。
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構件,試驗中背火面測點測得的平均溫度升高到1400C,(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溫度):或背火面測溫點任一測點的溫度到達2200C時,則表明試件失去隔火作用。
2)構件的燃燒性能。構件的燃燒性能分為三類:
不燃燒體:即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屬材料構件等。
燃燒體:即用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如木材構件等。
難燃燒體:即用難燃燒體做成的建筑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不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例如瀝青混凝土構件、木板條抹灰的構件均屬難燃燒體。
(2)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規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1的規定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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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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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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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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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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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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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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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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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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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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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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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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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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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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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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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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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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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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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外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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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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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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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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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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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的墻電梯井的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住宅分戶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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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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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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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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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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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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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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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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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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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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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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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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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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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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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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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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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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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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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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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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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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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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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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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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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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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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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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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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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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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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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承重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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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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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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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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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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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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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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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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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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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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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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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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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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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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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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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與最多允許層數以及最大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相關,應符合表 2-2的規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表2-2
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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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允許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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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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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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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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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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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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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館、劇院的觀眾廳,展覽建筑的展廳,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麗積可適當放寬
2.托兒所、幼兒同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3層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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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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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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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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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和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超過2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 筑(室)內
2.商店、學校、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菜市場 不應超過2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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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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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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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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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菜市場、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 醫院等不應設置在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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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指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和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②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局部設置時,增 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③當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符合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一2005)的規定時,其最多允許層數執行該標準的規定。
(3)依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95 (2005年版)]的規定,高 層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為兩級,其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3的 規定。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表2-3
耐火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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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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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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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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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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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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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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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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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墻、樓梯間、電梯井和住宅單元之間的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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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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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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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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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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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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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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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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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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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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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3.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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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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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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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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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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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板、疏散樓梯、屋頂承重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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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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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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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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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燒體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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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燒體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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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層建筑的高度、層數、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及撲 救難度等因素分類。我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 (2005年版)將高 層建筑分為兩類: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裙房的 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層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裙房指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筑。
(4)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根據表2-5選擇,該表摘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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