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場地與建筑設計考點:建筑高度控制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4-10-15
建筑高度控制
控制場地建筑高度的指標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層數(或平均層數)。建筑限高適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層數則主要用以對居住建筑的考核。
㈠建筑層數
建筑物地面以上主體部分的層數。建筑物屋頂上的嘹望塔、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層數;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頂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內。建筑層數的控制與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類似。
民用建筑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為:
⑴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低層住宅(1-3層);多層住宅(4-6層);中高層住宅(7-9層);高層住宅(10層及以上);
⑵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筑,>24m者為高層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⑶建筑高度>1OO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㈡平均層數
指建筑基地內,總建筑面積與總建筑基底面積的比值,單位:層。
一般常用于居住區規劃,此時又稱為住宅平均層數。
㈢極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單位:m。以控制建筑物對空間高度的占用,以保護空中航線的安全及城市天際線控制等,應遵照城市規劃部門的具體規定為準。有時,也采用最高層數來控制,但二者含義略有不同。
㈣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場地內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過一定的高度限制,這一高度限制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頂部最高處之間的高差。某些情況下,也有以絕對海拔高度作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4.3條對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規定:
⑴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筑高度控制:
①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筑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③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范圍內時,應按凈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④當建筑處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內時,也應控制建筑高度。
⑵建筑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在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范圍內時,以及當建筑處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內時,建筑控制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②在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的建筑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分別是: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a.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且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
c.空調冷卻塔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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