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托收的種類及其辦理的程序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28 15:02:19
一、跟單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一)跟單托收的概念
跟單托收是指附有商業單據的托收。賣方開具托收匯票,連同商業單據(主要指貨物裝運單據)一起委托給托收行。跟單托收也包括不使用匯票的情況。
(二)跟單托收的程序
1、辦理托收結算之前必須做好的工作:
(1)出口商在與進口商的貿易合同中規定憑裝運單據通過銀行辦理托收結算。
(2)出口商按照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并按合同規定制單。
2、出口商委托出口地銀行辦理托收:
(1)托收行給委托人填寫一份托收申請書。
(2)出口商將托收申請書、所開具的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商業匯票,連同全套規定的裝運單據一并交與托收行。
托收匯票的收款人有三種填寫方式:
(1)以出票人為抬頭的方式。以出票人為抬頭時,應由出票人作成空白背書,交給托收行;再由托收行作成以代收行為收款人的記名背書,交給代收行。
(2)以托收行為抬頭的方式。以托收行為抬頭時,應作成以代收行為收款人的記名背書,交給代收行。
(3)以代收行為抬頭。
3、托收行接受委托的工作:
(1)對申請書進行編號與審查。
(2)根據申請書的具體規定,繕制托收指示書。托收指示書必須保證與申請書完全的一致性。
(3)妥善指定代收行。根據《托收統一規則》(ICC N。522),代收行可以是寄單行以外的任何參與處理托收的銀行。這樣,托收行可能:
Ⅰ.使用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
Ⅱ.使用它自己選擇的、在進行付款或承兌的國家的任何一家銀行。
(4)托收行將托收委托書及委托人交托的匯票、裝運單據寄往國外代收行。
4、代收行接受托收行指示的工作:
(1)對委托書做好審查工作。
主要審查:
Ⅰ.委托書所列項目是否齊全、清楚;
Ⅱ.所附單據與委托書中列明的單據在數量上、品種上是否相符;
Ⅲ.托收委托書或匯票上付款人的信息與其它單據所列是否相符;
Ⅳ.交單條件是否清楚明了。
對于單據本身是否正確銀行沒有審核的義務。
(2)對委托書進行編號。
(3)繕制代收通知書,通知進口商,以辦理提示付款或承兌等工作。
(4)保管好單據。
(5)按照托收委托的指示,向本地付款人作提示。如果是即期憑單付款,代收行須將匯票和代收通知一并交進口商,提示期付款;如果托收屬于遠期承兌付款,則提示其承兌。
5、代收行的提示等工作:向進口商提示匯票后,進口商先驗看單據,然后或付款或承兌;代收行則按照托收指示書,或在付款后交單,或在承兌后交單,并及時向托收行發出付款通知書或承兌通知書。
如果進口商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代收行必須(1)及時通知委托行,(2)如果委托書對拒絕證書有要求,及時作成拒絕證書。
6、托收行的貸記工作:接到付款通知后,當日將所收款項扣除托收行自身費用后,貸記委托人帳戶。
(三)跟單托收交單條件
托收的交單條件有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遠期付款交單(D/P at …days after sight)、承兌交單(D/A at …days after sight)等。按具體的交單條件不同:
1、即期付款交單
即期付款交單是指代收行憑進口商的即期付款而交單。具體做法如下圖所示:
2、遠期付款交單
遠期付款交單是指代收行憑進口商的遠期付款而交單。具體做法如下圖所示:
遠期付款交單條件下,如果付款期限較長,在貨物到達港口后,進口商可憑信托收據先借出單據去處理貨物,待匯票到期時再付款。這被稱為憑信托收據借單(Document against Trust Receipt,D/P.T/R)。注意:假如托收指示中允許憑信托收據借單,則由此產生的風險由委托人自負;假如托收指示中未提到允許憑信托收據借單,由代收行自行決定借出單據,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風險由代收行承擔。
憑信托收據借單(Document against Trust Receipt,D/P.T/R)的具體做法如下圖所示:
3、承兌交單
承兌交單是指代收行憑進口商承兌而交出商業單據。具體做法如下圖所示:
二、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的概念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僅開具匯票而不附商業單據(主要指貨運單據)的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帶任何單據,有時也附有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這種情況仍被視為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匯票,在期限上也應有即期和遠期兩種。但在實際業務中,由于一般金額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匯票較多。
(二)光票托收的程序
光票托收的程序,同跟單托收并沒有太大的區別。首先由委托人填寫托收申請,開具托收匯票一并交與托收行,然后托收行依據托收申請制作托收指示,一并航寄代收行。對即期匯票,代收行收到匯票后應立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無拒付理由,應立即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將匯票交與付款人入賬。對于遠期匯票,代收行接到匯票后,應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如無拒絕承兌的理由,應立即承兌。承兌后,代收行持有承兌匯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時付款人應付款。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規定,代收行應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并及時將拒付情況通知托收行。
三、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銀行辦理的托收也包括賣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銀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為向買方銀行寄單的托收指示,同時向自己的銀行提交一份副本。這就是直接托收。
1、該托收遵循《托收統一規則》(522)。
2、該托收應被代收行視為是從寄單行收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