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6、保證人的代位求償權:保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保證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在其代為履行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7、最高額保證:指保證人于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的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所提供的保證。所擔保的債權為未來的債權,是基于若干合同產生的債,是在約定的保證合同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保證人不承受責任。
五、保證的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保證責任期間屆滿。
3、保證合同解除。
4、保證責任免除。
第三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質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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