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1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第十一章:人格權
第一節: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權的概念
人格權是指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并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有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之分。
二、人格權的特征:
1、人格權是作為民事主體資格所必備的權利。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一種權利。
3、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
4、人格權是由法律確定的。
第二節:身體與生命健康權
1、生命權: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權。身體具體內容包括:
(1)完整性身體保護權。
(2)對自己身體組織部分的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
2、生命權: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生命權包括以下內容:
(1)生命安全維護權。
(2)生命利益支配權/
3、健康權:指以自然人對其身體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為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包括以下內容:
(1)維護健康權。
(2)勞動能力的保有、利用與發展權。
第三節:姓名權與名稱權
一、姓名權
姓名是一個自然人區別于其他自然人的符號,是一個人的自身標志,姓名權指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生命權。
2、使用權。
3、變更權。
二、名稱權
1、名稱權的概念和特征:
名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表示的符號,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活動中借以區別于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標志,反映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獨立人格、種類、隸屬關系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權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稱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權利。名稱權的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權具有如下特征:
(1)專有性。
(2)法定性。
(3)企業法人、合伙名稱權的雙重權利性。
2、名稱權利的內容:
(1)命名權。
(2)名稱使用權。
(3)名稱變更權。
(4)名稱轉讓權。
三、侵害姓名權或名稱權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權或者名稱權的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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