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學復習資料(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61、民事權利的分類:(一)財產權與人身權。根據民事權利的內容,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民事權利的最基本分類。(二)絕對權和相對權。(三)主權利與從權利。(四)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五)既得權與期待權。(六)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62、民事權利行使的意義:行使權利是民法賦予當事人權利的目的。民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行使權利,其意義在于:1、調動公民、法人建設現代化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財富的經濟效用。2、接著公民、法人的權利意識,創造社會生活的民主、法制環境。
63、民事權利行使的要求:1、權利人本人行使權利與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相結合2、行使權利必須以義務人履行義務為基礎
64、民事權利的保護:指對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適用的制裁措施。
65、民事權利保護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護2、國家保護
根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不同,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種保護要求,即訴訟請求:1、確認某種權利是否存在,民事訴訟稱為確認之訴。2、請求法院判令義務人履行一定的義務,民事訴訟稱為給付之訴。3、請求法院變更現存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訴訟稱為變更之訴。
66、民事義務是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某種利益需要,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約束。
67、民事義務的分類:(一)根據民事義務內容不同,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這是民事義務的基本分類。(二)根據民事義務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同,分為主義務和從義務。(三)根據義務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是否規定,分為明定義附隨義務。
68、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1、在歷史上,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長,彼此脫離;在現代社會,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相互依存,構成民法的核心內容。2、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是通過履行義務實現的;就特定的民事主體來說,享受權利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只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時,才允許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69、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為民事主體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種經濟價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創造的物質財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物獨立于從體之外。二、物能為民事主體所控制或支配。三、物能夠滿足民事主體生活或生產上的某種需要。
70、流通物,是指依法參加民事流轉,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又稱不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通中依法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一定民事主體之間轉讓。禁止流通物,是指依法不得參與民事流轉的物。物除了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屬于流通物。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禁止流通物主要有:(1)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等;(2)雖非專屬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物,如森林、山嶺、草原等;(3)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彈藥等;(4)為了保護人們身心健康,依法禁止流通物,如鴉片、海洛因、淫穢書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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