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筆記(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1.可撤銷合同的類型: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歸于消滅。
2.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上述三種合同需要經過追認后才有效。追認的時間是在1個月內。
3.合同內容的變化是合同變更,合同主體的變化是合同轉讓。債權轉讓時債權人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關鍵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其實也是同意)。
經對方同意是概括轉讓的必要條件。
4.解除合同的程序。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無法律強制性。
6.勞動合同的分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
7.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8.試用期分為四種情況:
(1)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3個月-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1-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9.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0.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兩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