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筆記(3)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中,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加死后50年。法人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著作權均自完成作品時計算。
2.擔保的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保證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
3.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注意:債務人不是當事人)。
4.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除債務的能力。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5.建設工程施工常見的保證有施工投標保證金、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工程款支付擔保。
6.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的擔保,抵押的特點:著重于不動產,不轉移占有方式。
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六種財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案例】周某因資金短缺,以價值27萬元的住房作抵押,向楊女士借款25萬元。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將其房屋的產權證交給了楊女士,但楊女士卻沒能按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1年之后,周某便以自己的原房產證遺失為由補辦了房產證,又將其房屋賣給了劉某,并同劉某及時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而當時劉某也并不知道該房屋已被抵押。周某在得到房款后因涉嫌詐騙潛逃,楊女士獲悉后,以該房屋已抵押為由要求劉某退房,并將周某和劉某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才開始生效,由于該房屋沒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還未生效,也就不能對抗第三人,即劉某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應予保護,楊女士要求劉某退房的請求被依法駁回。
7.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見練習冊P177第T15. 28、 質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的特點:著重于動產,轉移占有方式。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否轉移物的占有,轉移占有方式的是質押,不轉移的是抵押。
8.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狹義上,以權利憑證為質押之外的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權利質押設置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9.定金(與訂金不同,訂金是預付款)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定金數量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一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例題】 甲建筑企業與乙混凝土廠簽訂混凝土供應合同,總計金額約600萬,甲先行支付定金150萬,剩余款項根據供應進度結算;同時約定,若乙方遲延供貨,違約金為按日支付5萬元。后由于乙混凝土廠設備檢修,遲延供貨達30日,則甲建筑企業應如何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最為妥當的是( B )。
A、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300萬元;
B、要求乙支付違約金150萬元,并返還定金150萬元;
C、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240萬 ;
D、要求乙支付違約金150萬元,并返還定金120萬元。
10.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三個終止日:簽發日;驗收合格日;實際占用日。(注意: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與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