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復習(6)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2.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3.轉移固體廢物出省儲存和處置,應當報告移除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并經接受地省級環保部門許可。
(報告+許可)。
4.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5.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許可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竣工驗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
6.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7.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8.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范圍:即五類高危企業。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五類高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9.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共12個條件。
10.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期限為3年,期滿應辦理延期手續,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最重要的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原頒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
11.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施工單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核心和中心環節。
12.施工單位三類人員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賹ㄔO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
②落實安全制度;
、鄞_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苤贫ò踩┕ご胧;
、菁皶r、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俦O督檢查;
、陔[患報告;
、圻`章制止。
13.三類人員的安全責任的區別: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對企業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對項目安全負責;專職安全員的安全責任:對現場監督檢查。
14.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1)建設工程實現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2)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3)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4)負責向有關部門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5)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工程。
(6)承擔連帶責任
15.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6.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8權):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具有知情權、建議權、獲得勞動防護用品權、批評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指揮權、緊急避險權、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權、請求民事賠償權。
17.五種人員的考核培訓: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進入新崗位人員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18.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7項工程,P229)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塊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19.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20.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