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復習(18)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 熟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1)項目批準文件;
(2)城市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3)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重點解析]
此編制依據能做到理解即可。
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重點解析]
重點掌握:
1.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內容。
2.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交底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重點解析]
理解即可。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重點解析]
對于第28條要很好地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