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復習(10)(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7.確保提供的物資符合要求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如果建設單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屬于違約行為,應當向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施工單位有權拒絕接收這些貨物。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對此作出了相關約定:

  “27.2款: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4款: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

  27.5款,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重點解析]

  1.此部分內容來源于《建筑法》,可以參照《建筑法》理解。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屬于法規,可以對其內容不掌握。此處引入此范本的目的在于加深對此知識點的理解。

  8.不得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修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重點解析]

  注意并非所有的裝修都是如此,只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才是這樣。

  9.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l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根據該條例第16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重點解析]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需要掌握。

  在工程實踐中,部分建設單位忽視竣工驗收的重要性,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將工程提前交付使用。這種不規范的行為很容易產生質量問題,并會在發承包雙方之間就質量責任歸屬問題產生爭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3款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承擔法律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重點解析]

  對第16條第3款中建設單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需要掌握。而對于其后的司法解釋暫時不須掌握,因為后文有詳細論述。

  10.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建設單位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具體詳見1Z301150檔案法。

  [重點解析]

  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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