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復習(9)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 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2.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與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相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3.管轄:本質上法院審理分工。從老百姓角度看,解決一個向誰告狀的問題。級別管轄:上下級法院的一審分工。四級法院。"金字塔型"的審理模式。地域管轄:同級法院的一審分工。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4.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掌握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法第24條和25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兩地管轄,注意:購銷合同履行地一般為交貨地點;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兩地+三地共五地管轄)
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也就是不按照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5.民事證據的7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6.書證是以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的事實;物證是以外部特征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是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然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7.《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8. 證據保全的申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舉證時限:不得少于30日。
9.質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如年老、路途遙遠、不可抗力等),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10.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