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講義第八章3(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11
四.承包商索賠的主要內容與處理原則
1.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應該做的工作:工期索賠或損失費用索賠
2.監理(業主)指令錯誤: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索賠
3.監理(業主)未能及時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準: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索賠,工期確認時間14天。
4.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圖紙:損失費用和工期索賠,工期確認時間根據通用條款約定為14天。
5.延期開工: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如被批準可索賠工期,監理(業主)確認時間為48天。業主要求延期開工,可進行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和工期索賠。
6.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開挖過程中遇到文物和地下障礙物時,可索賠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當業主沒有完全履行告知義務,開挖過程中遇到地質條件顯著異常時,可索賠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如開挖后地基需處理,根據設計變更,索賠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
7.暫停施工: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索賠。
8.因非承包商原因一周內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工期索賠,能否進行費用索賠視具體合同約定而定。
9.不可抗力: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索賠,工期確認時間為14天。因業主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延遲履行責任。
10.檢查檢驗: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索賠。
11.重新檢驗:當重新檢驗合格時,費用、損失費用和工期索賠。
12.工程變更和工程量增加:按工程變更的合同價款調整程序處理,工期索賠,確認時間為14天。
13.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支付:業主違約,按通用和專用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4.業主供應的材料設備:按通用和專用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5.其他:合同約定的其他順延工期和業主違約責任,承包商視具體合同約定處理。
五.索賠費用的組成和計算方法
1.索賠款的主要組成部分: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利潤。
在工程索賠的實踐中,以下幾項費用一般是不允許索賠的:
1)承包商對索賠事項的發生原因負有責任的有關費用;
2)承包商對索賠事項未采取減輕措施因而擴大的損失費用;
3)承包商進行索賠工作的準備費用;
4)索賠款在索賠期間的利息;
5)工程有關的保險費用。
2.工期索賠的計算:比例法、相對單位法、網絡分析法、平均值計算法、其他方法。
3.費用索賠計算
1)總費用法:較簡單,基本思路:按現行計價規定計算索賠值,另外也可按固定總價合同轉化為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額外成本為基礎加上管理費和利潤、稅金等作為索賠值;
使用總費用法計算索賠值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①合同實施過程中總費用計算是準確的,工程成本計算符合現行計價規定,成本分攤方法、分攤基礎選擇合理;實際成本與索賠報價成本所包括內容應一致;
②承包商的索賠報價是合理的,反映實際情況;
③費用損失的責任,或干擾事件的責任與承包商無任何關系。
2)分項法:按每個或每類干擾事件引起費用項目損失分別計算索賠值的方法。
特點:比前者復雜,能反映實際情況,為索賠報告的進一步分析提供依據,應用面廣。
3)因素分析法:亦稱連環替代法,將各指標按客觀存在的經濟關系,分解為若干因素指標連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