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講義第八章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11
8.2 工程變更與合同價的調整
一.工程變更
1.無論哪一方提出工程變更,均需由工程師確認并簽發工程變更指令。
2.工程變更的控制
工程變更案發生的時間劃分:⑴工程尚未開始:只需對工程設計進行修改或補充;⑵工程正在施工:變更時間緊迫,甚至可能導致現場停工,等待變更通知;⑶工程已完工:須作返工處理。
應盡可能避免工程完工后進行變更。實際造價=合同價+索賠額
3.工程變更的處理程序
1)建設單位須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發包方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 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須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
①因變更導致的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②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2)承包商要求對原工程進行變更,控制順序如圖8-2所示:
①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否則因此發生的費用和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②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③工程師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議,須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甲乙雙方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工程變更程序:在變更前,雙方就辦理工程變更中涉及的費用增加和造成損失的補償協議,以免因費用補償的爭議影響工程進度。
4.工程變更價款的計算方法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由承包商提出變更價格,報工程師批準后方可調整合同價或順延工期,造價工程師進行審核、處理,主要有:
1)乙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報告時,可視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工程師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應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可,自變更價款報告送出之日起14天后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自行生效;
3)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5.承包人按發包人發出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施工。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1.工程變更的價款調整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2.綜合單價的調整:當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有誤或工程變更引起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程量的10%或合同約定的幅度時,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3.材料價格調整: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材料價格以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的價格進行控制。
1)施工期內,當材料價格發生波動超過合同約定的漲幅的,承包人采購材料前報經發包人復核采購數量,確認用于本合同工程時,發包人應認價并簽字同意;
2)發包人收到資料后,在合同約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復的可視為認可;
3)如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審核即自行采購,再報發包人調整材料價格,如發包人不同意,不作調整。
4.措施費用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費用應予調整:
1)發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2)單價合同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超過發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3)因發包人原因并經承包人同意順延工期、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4)施工期間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變化導致措施費中工程稅金、規費等變化的,應予調整。
措施費用具體調整辦法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包、承包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按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組價辦法計算,也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