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講義第八章3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11
8.3 工程索賠 工程實際中一般多稱為"簽證申請"。 1.分類: 1)按索賠的目的分類:⑴工期索賠⑵經濟索賠:也稱額外費用索賠,簡稱"費用索賠"。 2)按索賠的合同依據分類: ⑴合同規定的索賠: ⑵非合同規定的索賠:稱為"超越合同約定的索賠"。 ⑶道義索賠:罕見,稱為通融索賠,或稱優惠索賠。 3)按索賠的有關當事人分類: ⑴工程承包商同業主之間的索賠:最普遍,最常見的是承包商向業主提出; ⑵總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間的索賠 分包商向總承包商提出的索賠要求,經過總承包商審核后,凡是屬于業主方面責任的,均由總承包商匯總加工后向業主提出;凡屬總承包商責任的,則由總承包商和分包商協商解決; ⑶承包商同供貨商之間的索賠:一般稱為"商務索賠", 無論施工索賠或商務索賠,都屬于工程承包商施工的索賠范圍。 4)按索賠的處理方式分類: ①單項索賠:采取一事一索賠的方式。--施工索賠通常采用方式 ②綜合索賠:又稱總索賠,俗稱一攬子索賠,也就是總成本索賠。--特定情況下被迫采用的一種索賠方式。 采取綜合索賠時,承包商須提前征得工程師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證明:A承包商的投標報價是合理的;B實際發生的總成本是合理的;C承包商對成本增加沒有任何責任;D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準確地計算出實際發生的損失數額。 5)按索賠的對象分類:⑴索賠:承包商向業主提出;⑵反索賠:業主向承包商提出。 一.索賠的條件 1.客觀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二.索賠的基本程序及其規定(圖8-3 索賠程序框圖) 1.索賠的提出 1)索賠意向書。承包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如承包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意向或通知,則會喪失在索賠中的主動和有利地位。 2)索賠申請報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FIDIC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須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或經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內,向工程師交一份詳細索賠報告。如索賠事件對工程影響持續時間長,則承包商還應向工程師每隔一段時期提交中間索賠申請報告,并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向業主或工程師提交最終索賠申請報告。 2.索賠報告的審核: 承包商索賠要求成立所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與合同相比較已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 2)造成的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過失所造成的; 3)這種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也不是由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所造成的; 4)承包商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的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條件規定: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索賠報告已經認可。 3.索賠的處理。經過認真分析研究,并與承包人、業主廣泛討論后,工程師應向業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賠處理決定》,還需提出《索賠評價報告》作為決定的附件。承包人如持有異議,可提供進一步證明材料,向工程師說明不合理的理由。如工程師堅持決定而承包人仍不滿意,可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4.業主審查索賠處理。 當工程師的索賠額超過其權限范圍時,須報請業主批準。索賠報告經業主批準后,工程師即可簽發有關證書。 三.索賠證據和索賠文件 對索賠證據的要求為;⑴真實性⑵全面性⑶關聯性⑷及時性⑸具有法律證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