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存在的問題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3-01-09
(一)政府部門多頭管理,政策法規不夠統一,開放程度有待擴大。
雖然國際貨運代理專門法規已經明確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為全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主管部門,但開辦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不僅要遵守國際貨運代理法規和規章,還要遵守有關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聯合運輸代理的法規、規章和郵政法規、規章。此外,目前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仍然要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一方股東必須是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運輸企業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并且這樣的股東要持有多數股權,尚不允許全部由其他企業或公民個人直接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分布的地域、領域較為廣泛,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發展不夠均衡。
我國沿海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數量較多,業務發展較為迅速。內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數量較少,業務發展較為緩慢。雖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分布于30多個部門和領域,多種經濟成分并存,但受國家政策、法規限制,絕大多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隸屬于進出口貿易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國有、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數量、規模上占絕對優勢,其他企業為主要投資者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其他經濟成份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數量很少,而且規模多數較小。
(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服務網絡不夠健全,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國際競爭能力較弱,經營秩序有待規范。
我國幾乎沒有一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擁有完善的全球業務網絡,絕大多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缺乏國際業務網絡,多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沒有國內業務網絡。由于缺乏專業人員,業務人員培訓不足,沒有統一的行業規范,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之間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差別很大。加之資金、市場、信息網絡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總體國際競爭能力較弱。有關部門雖然多次清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整頓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經營活動,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整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經營秩序仍然不夠理想,有待進一步規范。
(四)多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歷史較為短暫,服務項目單調,資產規模、經營規模較小,專業人才匱乏。
由于我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歷史較短,長期以來獨家經營,絕大多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成立不足十年,服務功能較少,不能提供有關法規和規章允許的所有服務。從資產規模、經營規模角度來看,大型、集團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數量較少,中小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占70%以上。多數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缺乏精通有關業務的專業人才。現有業務人員有待進行普遍的規范化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