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國考報考指南:銀監會職能與職責概述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1-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3國考面試備考——銀監會職能與職責概述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于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設立了36家銀監局,于306個地(市)設立了銀監分局,于1730個縣(市)設立了監管辦事處。銀監會成立時間在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1、監管理念
①“管風險”,即堅持以風險為核心的監管內容,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風險進行跟蹤監控,對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早處置;
②“管法人”,即堅持法人監管,重視對每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體金融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過法人實施對整個系統的風險控制;
③“管內控”,即堅持促進銀行內控機制的形成和內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構建風險的內部防線;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強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設,通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信息披露,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監管工作的透明度。
2.監管目標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3.工作標準
良好監管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要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4.監管職責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5.地方銀監會的職責
根據中國銀監會和各地銀監分局的授權,負責對本地及其轄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負責分局黨的建設.紀檢和干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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