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衢州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1-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各級機關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347號)精神,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組織實施2013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根據市級機關和各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招考公務員的需求計劃,2013年我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 485名公務員。其中市級機關108名,柯城區53名,衢江區 53名,龍游縣57名,江山市74名,常山縣69名,開化縣71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預備人選15名,檢察官預備人選 12名,從我市各級組織、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共青團浙江省委組織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欠發達地區)計劃”(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 人員中考試錄用各級機關公務員63名,從優秀村(社區)干部中考試錄用鄉鎮公務員10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詳見附件,或于2013年12月28日以后登陸下列網站查詢: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網址: 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網址:gwy.zjhrss.gov.cn)
衢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網址:www.qzrls.com)
衢州人才網(網址:www.qzrcw.com)
報考縣(市、區)職位的,詳見各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發布的招考公告。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市級機關或縣(市、區)、鄉(鎮)機關招考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下列條件之一的:
(1)具有衢州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3年1月4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衢州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放寬到浙江省生源和在浙普通高校外省生源(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3)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3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學位證書)。
各級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面向全國,不受生源區域和戶口限制。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市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具體對象為:
(1)參加我市“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員;
(2)參加我省“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及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縣、鄉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市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任滿2個聘期、歷年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的大學生“村官”離崗的,3年內報考公務員享受在崗人員優惠政策。
4、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詳見當地公告。
6、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我市范圍內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本科學歷,應屆畢業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并已退出現役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各地公告。
7、截止到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種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種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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