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麗水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1-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3.縣、鄉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職位的范圍和對象為: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任滿2個聘期、歷年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的大學生村官離崗的,3年內報考公務員享受在崗人員優惠政策。
4.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鎮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城市社區黨組織、居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社區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6.鄉鎮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麗水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以2013年1月4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等學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本科學歷,應屆畢業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并已退出現役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請登錄相關網站查詢。
7. 截至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社區)干部在任村(社區)“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社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社區)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類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2.報考市級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縣(市、區)及以下機關招考職位的學歷等條件,詳見招考計劃。
3.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及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4. 鄉鎮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招考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5.報考鄉鎮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且軍事技能測評達標。
6.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上述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報考上述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7. 報考各級共青團組織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28周歲(1984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8. 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及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及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及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3年1月4日。
9.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人員,僅限于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留學人員在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出具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在2013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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