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章節復習第七章(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8 16:13:54
4、運輸線路、起運地、目的地必須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相一致,并且要訂明具體的地名,不要用統稱,如信用證中只標明國名,在發票制作時,應打上具體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運時還未確定目的地)。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5、發票上的貨物描述部分是發票的中心內容,一般情況下,必須描寫具體。
根據《UCP600》規定,商業發票中對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的描述應該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不矛盾。
在實務中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信用證只規定了貨物的總稱,發票應照樣顯示外,還可加列詳細的貨名,但不得與總稱矛盾;例如:信用證規定“blue cotton wears”,而發票卻顯示“colored cotton wears”,這就不允許。
2)如所列商品較多,信用證上標有統稱時,發票上可在具體品名上方按來證顯示統稱。
3)信用證未規定貨物的總稱,但列舉的貨名很詳細,則發票應按照信用證規定列明。
4)信用證規定的貨名并非英文文字,這時發票也應照原文顯示出來。(可同時用英文表述)
5)信用證規定了多種貨名,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注明其中的一種或幾種,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外,發票不能再顯示其他貨物或免費樣品等。
例:信用證關于貨物的描述為“blue cotton wears”,發票顯示為“colored cotton wears”是可以的。(否)(2005年試題)
6、貨物的規格
7、貨物重量和包裝情況
出口貨物的重量,在單據中是一項不可忽視的內容,除了重量單、裝箱單上應注明毛、凈重外,商業發票也應打明總的毛重、凈重。
信用證上明確要求在發票上需列明貨物重量或以重量計價的商品,在繕制發票時,應詳細列明毛、凈重。
包裝情況:指包裝性質(箱、袋等)、包裝件數等。
發票上的重量和包裝情況應與其他單據上的一致。
例:PACKED IN 740 CARTONS ONLY(2006年試題)
GROSS WEIGHT:3700KGS
NET WEIGHT:2960K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