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章節復習第七章(2)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8 16:13:13
商業發票
1、出票人名稱、地址等描述必須醒目、正確。
如是采用信用證方式收匯的,必須與信用證上受益人(出口商)的名稱、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時要注意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出口商的名稱地址的一致性。采用信用證時,《UCP600》規定發票必須由受益人出具。對可轉讓信用證,在第一受益人換單條件下,第二受益人可出具自己為出票人的發票。如果信用證已被轉讓,銀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發票。
發票的出票人有兩種表示方式:一是發票的信頭直接顯示受益人名稱;二是由受益人在發票上進行簽署。在實務中,如果發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下屬的某個部門(例如ABC Co.Ltd., Export Dept.),根據國際商會專家小組的意見,這是不允許的。
例:信用證條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發票的出具人應為:ABC COMPANY NANJING
2、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礎信息方面必須注意事項:
出票日期一般不遲于裝運日。
如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發票日期早于信用證的開證日也可以接受。如礦砂、煤等散裝貨物,必須裝完后才能根據裝貨實際重量制作商業發票。
如果發票的貨物涉及不止一個合約的,發票上顯示合約號必須包括全部合約。
在信用證方式下,必須標明該筆交易中的信用證號碼。
商業發票日期可以晚于匯票日期。 ( 否 )(2006年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