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案例分析(8)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7
案例
中國某外貿公司(賣方)曾在廣州秋交會上與英國某商人(買方)按CIF倫敦條件簽訂了一項出口白薯干的合同。由于賣方貨源充足,急于出售,所以當月成交時便約定當月交貨。后因賣方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貨,致使雙方產生爭議,買方遂提請在中國仲裁,結果,賣方敗訴。
[案例分析]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按CIF條件成交,賣方必須自費洽租船舶,并在約定期限內將其出售的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且向買方提交有關單據,以履行其交貨義務。因此,簽訂CIF合同時,賣方不能只考慮貨源,同時還應考慮船源情況。本案合同項下的賣方在簽約時只顧成交,不管運輸,只考慮手中有貨而不考慮租船是否困難,就采用當月成交、當月交貨的做法,這是導致本案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對此,我們應當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