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案例分析(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7
案例1
中國某公司曾按FOB條件從北歐進口一批大宗商品。雙方約定的裝運港原是一個比較偏僻的小港,大船不能直接進港裝貨。簽約后,買方才了解該港條件,便要求變更裝運港,但賣方不同意更改。買方只好租用小船,將貨物運至漢堡集中,然后再裝海洋巨輪運回國內,這不僅延誤了時間,而且增加了運雜費用,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了不該發生的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
導致本案損失的原因是:簽約前買方缺乏調查了解,對裝運港的規定有盲目性,按FOB條件進口時,應特別注意國外裝運港的條件,以免再出現類似事件。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條件向日本出口紅豆250噸,合同規定卸貨港為日本口岸,發貨物時,正好有一船駛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該船,但在裝運前,我方主動去電詢問哪個口岸卸貨,時值貨價下跌,日方故意讓我方在日本東北部的一個小港卸貨,我方堅持要在神戶、大阪。雙方爭執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問題: 試問我方做法是否合適?日本商人是否違約?
[案例分析]
不合適。選擇港的使用;合同中規定的卸貨港為日本口岸,按照慣例,進口商在裝運前應通知出口商,否則出口商可自行決定,在任何一個港口卸貨;我方去電詢問純屬多此一舉,這種做法不妥當;日方撤消合同沒有正常理由,違約的原因是價格下跌,屬正常商業風險,不能作為撤約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