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現代咨詢方法與實務講義26
來源:中大網校 發布時間:2012-12-20
第二節 工程項目招標范圍和程序
一、工程項目招標范圍、規模和條件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
對于建設工程施工中哪些必須進行招標,哪些可以直接發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務院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對《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1、2、3項包括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具體內容略,大家可以參見教材或相關文件,有時可能考到):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如果不進行施工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二)工程項目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按《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在招標開始前應完成的準備工作和應滿足的有關條件主要有兩項:一是履行審批手續,二是落實資金來源。
第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招標項目,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對于那些不屬于必須招標范圍,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設和生產條件的項目,或者國家限制發展的項目也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這些項目也需經履行審批手續并獲批準后,才能進行招標。
第二,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程序
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程序有嚴格的規定,可以用流程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