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預習講義第七章:租船貨運業務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大綱基本要求
1.了解租船貨運業務基本知識。
2.熟悉租船程序。
3.掌握租船貨運經營方式。
第一節 租船貨運業務基本知識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了解”,重點看租船運輸的特點和租船合同范本的種類」
一、租船貨運業務的概念
(一)租船運輸的概念
租船運輸:是相對于班輪運輸的另一種海上運輸經營方式,其既沒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沒有固定的航線和掛靠港,而是按照貨源的要求和貨主對貨物運輸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計劃,組織貨物運輸。
因此,租船運輸又被稱為不定期船運輸。它適用于貨物批量較大,貨物價值相對較低的大宗散貨。
(二)租船合同的當事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
1.船舶出租人
租船運輸的出租人既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 “二船東”。
2.船舶承租人
船舶承租人既可能是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賣方或買方,也可能是專門從事租船業務的經營人或船公司。
(三)租船經紀人
1.租船經紀人(chartering broker)的概念
航運市場中專門從事船舶的租賃、訂艙、買賣、保險等中介業務的航運經紀人。(ship broker)
由于租船經紀人對于租船市場的信息掌握全面、及時,具有租船業務的特殊知識和談判技能,促成合同順利簽訂等方面所起到的積極作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租船經紀公司開展業務的做法十分普遍,所以在航運市場中會存在大批專門從事租船訂艙等經濟業務的經紀人。
2.租船經紀人的身份
租船經紀人包括:
(1)船舶出租人經紀人
(2)船舶承租人經紀人
(3)雙方當事人經紀人
租船經紀人的身份性質可以將其認定為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將其認定為居間人。
3.租船經紀人進行租船業務洽談的方式
租船經紀人進行租船業務洽談的方式有三種情況:
(1)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指定一個租船經紀人,由其代表各自委托人的利益進行洽談。
(2)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共同指定一個租船經紀人進行洽談。這時, 租船經紀人也不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在居間人在場的條件下進行談判。
(3)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一方與它方指定的租船經紀人進行租船業務洽談。
4.租船經紀人的傭金
(1)傭金的標準在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在運費或租金的1%~4%.航次租船下,一個經紀人的傭金通常為1.25%,有兩個經紀人時的傭金通常為2.5%.
(2)在沒有達成協議時,租船實務的慣例是按照“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租船經紀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傭金。
(3)當租船業務洽談達成協議后,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租船合同不能履行時,為了保護租船經紀人的利益,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如何處理租船經紀人的傭金問題。“金康合同”范本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由過錯方支付原定傭金的1/3.
二、租船運輸的特點
(1)按照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線,組織運輸;沒有相對于定期班輪運輸的船期表和航線。
(2)適合于大宗散貨運輸,貨物的特點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裝相對簡單。因此租船運輸的運價(或租金率)相對班輪運輸而言較低。
(3)艙位的租賃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艙位為主,主要是根據租約來定。承租人一般可以將艙位或整船再租與第三人。
(4)船舶營運中的風險以及有關費用的負擔責任根據租船合同的規定。
(5)租船運輸中的提單的性質不完全與班輪運輸中的提單的性質相同,它一般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對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僅相當于貨物收據。這種提單要受租船契約約束,銀行不愿意接受這種提單,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當承租人將提單轉讓與第三人時,提單起著權利憑證作用;而在第三人與船舶出租人之間,提單這時則是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6)承租人與船舶出租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租船合同來確定的。
(7)租船運輸中,船舶港口使費、裝卸費及船期延誤,按租船合同規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擔、劃分及計算,而班輪運輸中船舶的一切正常營運支出均由船方負擔。
三、租船合同范本
(一)租船合同范本的概念
為了簡化簽訂租船合同的手續,加快簽約的進程和節省為簽訂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也為了能通過在合同中列入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以維護自己一方的利益,在國際航運市場上,一些航運壟斷集團、大的船公司或貨主壟斷組織,先后編制了供租船雙方選用,作為洽商合同條款基礎的租船合同范本。
(二)租船合同范本的分類
1、租船合同范本根據是否得到公認和是否得到廣泛采用而分為標準租船合同格式、非標準租船合同格式和廠商租船合同格式。
(1)標準租船合同:是指由英國航運公會、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紐約土產交易所和日本海運集會所等公共機構所制定或認可,并被公認和廣泛采用的合同格式。
(2)非標準租船合同:是指不屬于標準租船合同范圍,但其格式有一定的規律,并常被采用的合同格式。
(3)廠商租船合同:是一些大宗貨物主要為租賃船舶而制定的特殊合同格式。
2、租船合同范本根據租船貨運經營方式不同又可分為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定期租船合同范本,光船租船合同范本
(三)主要租船合同范本
比較有影響的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有:
1.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1)統一雜貨租船合同
統一雜貨租船合同:簡稱“金康(GENCON)”,是國際上標準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我國航次租船實務中大多使用金康合同范本。
(2)北美谷物航次租船合同
北美谷物航次租船合同:簡稱“NORGRAIN”,由美國船舶經紀人和代理人協會制定,波羅的海國際海事協會、英國船舶經紀人和代理人協會聯盟推薦使用。該范本適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運輸。
(3)其他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業務中使用的租船合同范本還包括威爾士煤炭租船合同、C(礦石)7租船合同、油船航次租船合同1976等。
2.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1)紐約土產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
紐約土產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簡稱“土產格式”(NYPE),是美國紐約土產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標準格式。“土產格式”是目前使用最為廣泛的定期租船標準合同。
(2)波爾的姆統一定期租船合同
波爾的姆統一定期租船合同:簡稱“波爾的姆”(BALTIME),是由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協會(BIMCO)制定的。
(3)中租期租船合同
中租期租船合同:是由中國租船公司1980年制定,專門用于中國租船公司從國外期租船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標準格式。
3.光船租船合同范本
目前,國際租船實務中關于光船租船合同范本只有一種,即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協會制定的標準光船租船合同,簡稱“BARECON”。
四、租船合同條款的分類
租船合同中的條款基本上可分下面為三類:
(一)條件條款
1.條件條款的概念
條件條款:是指合同中那些履行與否對實現合同的商業目的有著密切關系的條款。
如果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擅自取消這種條款,就會使合同雙方協議的商業目的無法實現。受害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取消合同,并可提出賠償要求。
2.條件條款的判斷標準
(1)成文法中明文規定作為條件的義務責任之類的條款
(2)合同中明顯指出作為條件的義務責任。在租船合同中以明確的措辭固定的內容,也可以作為條件條款。
(3)判例中被視為條件的條款(但也可能會改變)
(4)根據合同條款、合同背景所表示的雙方的意圖確定。
(二)保證條款
1.保證條款的概念
保證條款:是指合同中次要的、非本質性的條款,對履行合同不產生決定性影響。即使合同的一方違背了這些條款,也不至于影響合同的商業目的的實現;受害方只要提出賠償要求,而不能以此取消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保證條款的確認
保證條款的確定要視合同的條款、雙方的意圖而定。
(三)中間性條款
中間性條款:是介于條件條款和保證條款之間的合同條款。它既不是條件,也不是保證。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這種條款時,受害方究竟是按違背條件條款處理,還是按違背了保證條款處理,要視違約程度和后果而定。
從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程度來分,租船合同中的條款可分為:首要條款、印就條款、手寫條款、更正條款、附加條款、補遺條款、追加條款等,當他們之間產生矛盾時,需要以這些條款的法律效力高低來處理。
其法律效力高低順序是:首要條款是最高效力;更正條款和附加條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就條款;手寫條款的法律效力高于打印條款;補遺條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加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