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項目組織與管理》復習講義(45)
來源:環球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七、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檢驗和移交工程
1.竣工檢驗(21+14):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的某日進行。
2.頒發工程接收證書(14+28)
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接收證書。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過竣工檢驗,能夠按照預定目的交給業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規定的包括掃尾、清理施工現場及不影響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復工作后的最終竣工,剩余工作允許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完成。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工程照管的責任也轉移給業主。
(二)未能通過竣工檢驗
1.重新檢驗
2.重復檢驗仍未能通過: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1)指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
(2)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業主有權獲得承包商的賠償。
(三)竣工結算(84+28)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工程師也應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簽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