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12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專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變更注冊申請表(專業變更)》;
(二)執業單位出具的與新申請專業相關的工程咨詢業績證明材料(業績認定標準見附件一);
(三)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
第二十二條 變更注冊申請由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二十三條 變更注冊,每年最多申請一次。
第五章 注銷注冊
第二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應予注銷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獲準繼續注冊的;
(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三)服刑;
(四)脫離工程咨詢單位的;
(五)注冊被依法撤銷,或者注冊證被依法吊銷的;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初審機構根據執業檢查情況提出注銷處理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二十六條 被注銷注冊的人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條 被注銷注冊的人員,在具備申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初始注冊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注冊。
第六章 注冊辦理期限
第二十八條 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的期限為20個工作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初審機構的初審意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初審機構負有監督檢查責任,及時糾正注冊工作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經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做出撤銷注冊的決定:
(一)初審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成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批準注冊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注冊申請或者不予注冊的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初審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注冊登記、實施執業檢查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初審機構實施注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責成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擅自收取注冊登記費用的。
第三十四條 初審機構每年定期對本地區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在其注冊證上做出記錄,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各地區的注冊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三十五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子警告一年處分:
(一)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超越規定專業執業的。
第三十六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暫停執業一年處分:
(一)在執業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不履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義務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在執業中造成重大損失并負有直接責任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吊銷注冊證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未經注冊卻以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從事工程咨詢活動的人員,當地初審機構應責令其停止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管理所需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四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媒體向社會發布有關注冊信息。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初始注冊業績認定標準
一、業績范圍
按照管理權限,已經獲得相關部門批準的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加人完成的發展規劃(專題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評估報告、項目后評價報告。
二、業績數量要求
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個:
l.發展規劃(專題研究報告)不少于2項;
2.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少于3項;
3.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不少于2項;
4.項目評估報告不少于5項;
5.項目后評價報告不少于5項。
三、業績證明材料要求
業績證明材料應包括業績文本封面和署名頁,相關部門批復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執業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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