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講義物權輔導:第一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12
二。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1.物權的概念
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2.物權的特征
(1)對世性: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義務主體總是不特定的;
(2)支配性: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3)特定性:物權客體只能是特定的物,具有特定性,是實現物權支配力的客觀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妨害權利行使的性質;一物上不能設定互相排斥的物權;
(5)絕對性:不需要義務人的行為即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無條件、絕對地實現權利;
(6)公示性:物權的變動需要以一定方式使公眾知曉;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2.一物一權原則
3.物權公示原則
四。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所有權):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唯一的自物權,因此,所有權就是自物權。
自物權是完全的物權。
2.與他物權:權利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在他人所有的物上所設定的直接管理和支配該物、享有對物的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均是他物權。
他物權是不完全物權,又稱為限制物權。
五。物權的變動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而設立、變更和消滅。
1.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1)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概念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就是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而設立、變更和消滅。
(2)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的公示方式為:在國家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登記,是指物權變動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向國家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產權證書、協議書、契證等文件,要求登記機關登載記錄物權變動事項,該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無誤時,將物權變動事項記載于特備公簿。
房屋產權變動登記機關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門;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動登記機關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
登記完畢,不動產物權變動發生法律效力;未登記完成的,申請人可以隨時撤回登記申請;不動產物權發生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請求登記主管機關停止登記,登記主管機關發現產權有爭議的,應當拒絕登記。
2.動產物權變動
(1)動產物權變動的概念
動產物權變動就是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而設立、變更和消滅。
(2)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
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標的物或物權憑證為公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
例如:船舶、非機動車、機動車產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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