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考點1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04
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一)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3.其他相關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設部令第86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等。
(二)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內容和依據
1.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2.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建設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的工作關系。
3.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
(2)有關工程建設文件;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及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
(三)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和規模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例題6.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包括()。
A.國家建設工程
B.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C.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D.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E,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
答案:B、C、D、E.
(四)監理單位的選擇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簽訂
1.監理單位的選擇
項目法人一般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簽訂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減建設單位的管理費。
(五)監理機構的構成及其制度特征
1.監理機構的構成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建設工程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2.監理機構的制度特征
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六)監理單位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1.監理單位的職責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構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承擔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進駐施工現場。
2.建設工程監理的程序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按下列程序開展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1)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有關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監理規劃;
(2)根據需要和規定,在監理規劃的基礎上由相關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監理細則;
(3)根據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4)監理工作結束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檔案資料并作出監理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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