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咨詢概論復習重點21
來源:醫學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1-27
第三節工程咨詢服務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一、工程咨詢單位的民事責任
(一)前期工程咨詢的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熟悉)
(1)咨詢機構常見的違約行為
①履行不能因可歸于咨詢機構的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②履行遲延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夠履行的合同,因可歸于咨詢機構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③拒絕履行咨詢機構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
④履行不當(瑕疵履行)咨詢機構沒有完全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報告或服務;咨詢報告或服務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未達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點不當;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如咨詢報告交付后未按約定對委托方進行必要的使用咨詢報告的培訓和講解等。
注:對于工程咨詢單位而言,最常見的是履行遲延和履行不當。
典型題目:[2007年真題]工程咨詢機構()屬于違約行為。
A.未能在商定的期限內完成咨詢報告
B.在咨詢報告中存在明顯計算錯誤
C.為獲得咨詢項目虛報資質等級
D.在可研報告中故意夸大市場需求量
[答案]A
(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①繼續履行(實際履行、強制履行)
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②賠償損失
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違。賠償金額應在“公平、合理、可行”的范圍之內。
③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法實行補償性的約定違約金,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④定金罰則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罰則主要體現在: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典型題目:[2006年真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定金罰則,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B.定金罰則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C.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D.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返還定金
[答案]D
(3)合同法中對咨詢合同的特別規定
①咨詢機構沒有提交咨詢報告,受托人不僅無權收取報酬,而且應當向委托人返還報酬或者賠償損失。
②咨詢機構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咨詢機構返還已經支付的報酬和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③咨詢機構所提交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并請求受托人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如果咨詢報告基本符合約定的條件,但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則咨詢機構應當減收報酬,已經收到全部報酬的,應當返還一部分報酬。
典型題目:[2008年真題]咨詢單位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數據后,未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認證或延遲提交咨詢報告,委托人有權( )。
A.解除合同
B.要求咨詢單位返還已經支付的報酬
C.要求咨詢單位賠償由于項目延期實施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D.要求咨詢單位支付違約金
E.單方公開披露受委托方的履約情況和資信情況
答案:[ABCD]
2.侵權責任(了解)
侵權責任指咨詢單位或執業人員因侵犯他人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中,侵犯知識產權最為常見。
3.實施咨詢報告發生損失的責任
(1)咨詢機構對委托人按照咨詢機構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做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2)咨詢機構應對咨詢報告的質量負責
典型題目:【2008年真題】委托人根據咨詢單位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咨詢報告做決策,如果造成損失,()。
A.咨詢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B.咨詢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
C.咨詢單位應承擔部分責任
D.應由咨詢單位與委托人共同承擔責任
【答案】A
(二)工程設計的民事責任(了解)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設計人主要有下列違約責任:
(1)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2)由于設計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約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設計費2‰。
(3)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建設監理的民事責任(了解)
根據〈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人通常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2)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3)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四)工程招標代理的民事責任(了解)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設計人主要有下列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賠償因其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
(2)未按合同約定接受了與招標代理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服務,賠償因其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
(3)未按合同約定泄露了與招標代理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賠償因其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
(4)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賠償因其違約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
招標代理人的賠償金額最高不應超過委托代理報酬的金額(扣除稅金)。
二、工程咨詢機構的行政法律責任(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