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考試之合同審查技巧與方法(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1-15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兩個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審查時應掌握合同法第六章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相關規定。
1、合同的終止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其法律后果只發生一個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條規定了合同終止的若干情況: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及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91條最后一款的授權,許多合同文本都有專門條款約定合同終止的情況,但有些約定往往是對違約責任的重復,而違約的情形是可依據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與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應結合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分析對合同終止的約定是否屬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條規定了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的設置往往與一方違約相聯系,這是在合同審查時需注意的問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當注意這種解除權是一種單方任意解除權而非法定解除權,對該條的適用仍需當事人的約定。同時,這種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對方,且在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解除的效力。這也是在合同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特別是在一方遲延履行時,只有這種遲延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時,另一方才享有單方解除權,否則應給予違約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解除合同。
審查時還要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是否約定了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則在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必須行使,否則會導致該權利的喪失。合同法分則許多條款都有關于法定解除的特別規定,如贈與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貨運合同、保險合同等,這要求審查時掌握合同法分則對各類合同的具體規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較合同終止更為復雜。首先它產生一個向后的效力,即對將來發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其次,對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合同法》并沒有做一刀切的規定,而是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相互返還);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多數合同在違約責任條款中會約定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實際上是錯誤的,正確的表述是: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可以約定該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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