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單員考試輔導之國際貿易合同
來源:中大網校發(fā)布時間:2012-11-10
國際貿易合同
1.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合同的形式
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的形主要有兩種:一是書面形式;二是口頭形式;三是行動。
(2)合同的內容
同成立的有效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
(3)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
(5)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2、國際貿易合同條款
(一)商品的名稱
商品的名稱是指能使某種商品區(qū)別于其他商品的一種稱呼或概念。品名條款的規(guī)定,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種和特點,它并無統(tǒng)一格式,可由交易雙方酌情商定。合同中的品名條款通常比較簡單,一般只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
(二)商品的品質
商品品質(Quality of Goods)就是商品的內在品質(包括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構造、成分
和性能等)和外表形態(tài)(包括外形、色澤、款式和透明度等)的綜合,是決定商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
英國的貨物買賣法把品質條件作為合同的要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賣方交付貨物,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賣方交貨不符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貨物,甚至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
國際貿易中表示商品品質的主要方法有:(1)用實物表示法。其方法是看貨成交和憑樣品成交。(2)用說明表示法。具體又分為:憑規(guī)格、等級或標準買賣,憑牌號或商標買賣,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憑產地名稱買賣。
(三)商品的數量
1.商品數量的重要意義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必須與合同規(guī)定相符。如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小于合同規(guī)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guī)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即使如此,買方也有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反之,賣方所交貨物的數量如大于合同規(guī)定的數量,買方除了可以拒收超額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合同價格付款。
2.計算數量的單位
目前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國際單位制(代號為"SF")公制、英制和美制。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為國際單位制,但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習慣,在對外成交時,也有采用對方習慣的計量單位的。
3.計算重量的方法
國際貿易中的許多商品是按重量買賣的。按照一般商業(yè)習慣,計算重量的方法有毛重(GrossWeight)、凈重(Net Weight)、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等四種。
4.數量條款
合同中的數量條款(Quantity Clause)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和處理爭議的根據,因此,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對數量條款作出明確合理的規(guī)定。在買賣合同的數量條款中,一般須訂明數量和計算單位。以重量計量的,還須明確計量的辦法。但有時在某些合同中也規(guī)定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和作價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