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重點解析16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1-08
第六章 規劃體制與規劃方法
【重要考點】
1.規劃的性質
規劃的本質是指導性
指令性計劃是補充或權宜之計
以市場為基礎,反映市場、預測市場、引導和調控市場(四市場)
2.規劃的特征
綜合性
層次性
銜接性
協調性
導向性
3.規劃的功能
綜合協調平衡功能
信息導向功能
政策指導調節功能
引導資源配置功能
4.我國規劃體制基本框架(3+3)
三級規劃(按行政層次分)
國家規劃
省(區、直轄市)級規劃
市縣級規劃
三類規劃(按對象和功能分)
總體規劃
專項規劃
區域規劃
5.規劃的編制部門
三級總體規劃
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同級人民政府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
專項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跨省、市的區域規劃
國務院發改委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區域內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
6.編制的期限(5~10)
國家級、省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一般為5年,可展望到10年以上
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7.規劃編制的一般程序
8.規劃編制決策主體
國家總體規劃-中共中央做出
省、縣級總體規劃-由省、縣黨委做出
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相應級別的政府做出
9.規劃的公眾參與制度
公布規劃草案或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發改委在將草案提交本級政府審定前,要聽取本級人大、政協的意見
專家論證制度
10.規劃銜接原則
下級服從上級
專項和區域服從總體
專項規劃之間不相互矛盾
跨省區域規劃要考慮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等領域的規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