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輔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1-06
1.6種貿易術語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一)含義: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注意: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當事各方無意以船舷為界交貨,則應采用FCA貿易術語。
(二)雙方義務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交至裝運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且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4)提交商業發票和自費提供證明賣方已按規定交貨的清潔單據,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
2.買方義務
(1)訂立從指定裝運港口運輸貨物的合同,支付運費,并將船名、裝貨地點和要求交貨的時間及時通知賣方。
(2)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受領貨物并支付貨款。
(3)承擔受領貨物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
(三)注意的問題
1.“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風險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
備注:《2000通則》在FOB、CFR和CIF序言中指出:如當事人各方無意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則應分別采用FCA、CPT和CIP.
2.關于船貨銜接問題(Link-up of vessel and goods)
3.《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2000通則》對FOB術語解釋的區別
(1)表達方式不同(若買方希望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應在FOB和港口之間加上“Vessel(輪船)”字樣,如FOB Vessel New York)
(2)適合的運輸方式不同
(3)風險劃分界限不同
(4)出口清關手續及費用的負擔方不同
4.關于裝船費用的負擔
(四)FOB術語的變形(Variations)
1. FOB Liner Terms(班輪條件)
2. FOB 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涉及駁運費(Lighterage )時由賣方負擔)
3. FOB Stowed(理艙費在內)
4. FOB Trimmed(平艙費在內)
5. FOBST(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