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精講83
來源:中大網校 發布時間:2012-10-08
四、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是指中央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通過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和金融市場的運行將貨幣政策的目的和影響傳導至企業和居民,使其生產、投資和消費行為發生變化的過程。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需要發展良好的金融市場。
第四節金融風險與監管<大綱要求>
一、金融風險
(一)概念
金融風險是指企業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它直接與金融市場的波動有關。具體而言,金融風險是指由于金融市場因素發生變化而對企業現金流產生負面影響,導致企業的金融資產或收益發生損失并最終引起企業價值下降的可能性。
對金融機構而言,金融風險是其在經營過程中,由于決策失誤、客觀情況變化或其他原因使資金、財產、信譽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二)危害
個別機構金融風險的暴露及其引發的經營困難,很可能會產生連鎖反應,導致局部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動蕩,從而引發金融危機。
(三)主要表現
金融市場風險:由于金融市場因素的不利變動而導致的金融資產損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風險尤其重要。
信用風險: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的違約而導致的損失的可能性。更一般地,信用風險還包括由于債務人信用評級降低,致使債務的市場價格下降而造成的損失。
流動性風險:一種是由于市場交易不足而無法按照當前的市場價值進行交易所造成的損失。另一種是指現金流不能滿足債務支出的需求,迫使機構提前清算,從而使賬面上的潛在損失轉化為實際損失,甚至導致機構破產。資金收支的不匹配包括數量上的不匹配和時間上的不匹配。流動性風險是一種綜合性風險,它是其他風險在金融機構整體經營方面的綜合體現。
運營風險:由于金融機構的交易系統不完善、管理失誤、控制缺失、詐騙或其他一些人為錯誤而導致的潛在損失。
法律風險:交易對手不具備法律或監管部門授予的交易權利而導致的損失的可能性。法律風險還包括合規性風險和監管風險。
二、金融監管
(一)監管的理由
政府進行市場監管的主要原因是市場自身不會以最有效的方式和最小的成本生產特定的產品和服務。經濟學家用于描述政府監管的原因的術語是“市場失靈”。
(二)監管的形式
政府對金融市場實施四種形式的監管:①信息披露監管;②金融活動監管;③金融機構監管;④對外國參與者監管。
(三)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
在我國,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因此,主要承擔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貨幣市場監管職責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承擔證券公司、股票和債券市場監管職能的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承擔保險公司和保險市場監管職能的機構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06年真題】在我國,承擔對保險業監督管理職能的機構是。
A.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B.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C.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D.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答案:C
1.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負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相關法規,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監管職責包括:制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核銀行業及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方面的審慎運營規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違反適用銀行法規定的行為采取糾正和懲罰措施,包括責令暫停及關閉部分金融機構業務;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的資格;編制及出版中國銀行業的統計數據和報表等。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了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3.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市場實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1)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有審批職責。
(2)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3)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保險公司依法接受監督檢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