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咨詢概論講義109
來源:中大網校 發布時間:2012-10-08
第二節 工程咨詢爭端的解決
一、爭端的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8條,當事人可以采用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的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 是否有第三方參與 第三方的選擇 第三方的性質 結果的效力與執行情況 其他
和解 沒有 —— —— 雙方自愿遵守和解結果 合同法提倡的解決方法
調解
有 雙方共同選擇推薦 與當事雙方沒有經濟利益 第三方更只是勸說、斡旋,調解結果沒有強制約束力。 主要以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習慣、倫理道德等為依據
仲裁 有 雙方都接受的專門仲裁機構 非司法機構 對當事雙方都有約束力,采取一裁終局制度 當事雙方遵守自治的原則
訴訟 有 法院 司法機構 強制執行 我國境內的國際爭端只能由我國法院處理
二、爭議解決的調解方式
(一)工程師決定
工程的實施履約時間一般較長,涉及不同國家合同雙方的經濟利益及公司的聲譽,矛盾和爭端不可避免。仲裁或訴訟方式周期長,須耗費大量資金,而且會損害雙方的商業關系。為避免爭議不斷積累而造成矛盾激化,傳統的工程合同通常會約定采用工程師決定的方式來調解工程爭議。
例如通常英式工程合同條件會授予工程師一定的準司法權利和職責,而工程師在履行這些權利和職責時應超越其與業主的代理人關系。特別是在處理爭議時,工程師應自主履行職責,不應只為業主的利益行為。FIDIC認為工程師有默示的義務來“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公平地行為并且以完全沒有偏見的態度來解釋合同。”傳統的FIDIC合同條件第67款對工程師裁決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二)爭議評審委員會和爭議裁決委員會
1.爭議評審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簡稱DRB)
(1)1975年美國率先引入了DRB。
(2)世行在1995年一月提出了DRB代替工程師解決爭端。
(3)我國首次引進DRB是在二灘水電站項目。
2.爭議裁決委員會(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簡稱DAB)
(1)FIDIC 在1995年—1996 年的出版物中首次提出了DAB,代替監理工程師對業主與承包商的爭議做出決定。
(2)DAB可有一人或三人組成,當項目超過2500萬美元時,FIDIC 建議采用三人組。成員中可以有一名是律師。
(3)DAB的決定采用書面的形式,成員必須一致通過。
3.DAB與DRB的比較(見表9-2)
表9-2 DAB與DRB的比較
對比項 相同點 不同點
關于委員的選定, 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各推舉一人,再由對方批準 DAB是由合同雙方和這二位委員共同推舉第三位委員任主席;DRB是由被批準的二位退居第三人,經合同雙方批準。
關于工作程序
都需要提出書面申請 針對書面報告,DAB84天內做出決定(書面),DRB56天內提出建議書;針對合同雙方接到決定或建議書提出異議期限DAB為28天,DRB14天;針對需要仲裁的情況,DAB期限為28天且仲裁后有56天的友好解決期,DRB為14天且無友好解決期。
總的來說,世行DRB方式實現短于FIDIC的DAB方式。
關于委員會任期的終止
—— DAB規定在清單生效或雙方商定的時間任期終止
DRB則規定是在最后一個區段的缺陷任期期滿或承包商被逐出現場時委員會工作即告終止
對當事人的約束力 其公正性形成的威懾作用在解決爭端中很重要 DAB的決定具有準仲裁的性質,對當事雙方均有約束力